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1-10-27 10:58:57
发布时间:2011-10-27 10:58:57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持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整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
二、安全责任
(一)、区社发局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要求,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文物安全工作。
2、切实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看护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条例指导工作,增强看护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分解任务,落实措施,与各级文物看护员签订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5、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文物看护员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看护工作中,确保文物安全。
2、负责文物日常巡查看护工作,熟悉文物本体周围地形地势,以及所有周边道路的布局和走向,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杜绝盗掘、盗窃等破坏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文物的日常轮值、看护巡查工作,认真填写日常巡查工作记录表,保持文物周围环境整洁,发现隐患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预防文物盗掘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文物盗掘,应立即向区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
5、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时,必须立即告知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出处理。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社发局负责人与文物看护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下达责任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承担责任方:看护员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2011年9月28日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