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11-10-27 10:58:57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保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文物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

保持文物本体安全和环境整洁,确保文物不受破坏。

二、安全责任

(一)、区社发局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要求,健全各项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抓好文物安全工作。

2、切实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3、加强对看护员的安全教育和法规条例指导工作,增强看护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分解任务,落实措施,与各级文物看护员签订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5、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文物看护员安全责任

1、按照文物安全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将安全工作贯穿到自己的具体看护工作中,确保文物安全。

2、负责文物日常巡查看护工作,熟悉文物本体周围地形地势,以及所有周边道路的布局和走向,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杜绝盗掘、盗窃等破坏事件发生。

3、严格执行文物的日常轮值、看护巡查工作,认真填写日常巡查工作记录表,保持文物周围环境整洁,发现隐患情况及时上报。

4、做好预防文物盗掘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文物盗掘,应立即向区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

5、如发现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私人建房等动土工程时,必须立即告知停工,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区文物行政部门,区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做出处理。

三、责任时限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续签之日止。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区社发局负责人与文物看护员进行签订,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下达责任方: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 承担责任方:看护员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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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安全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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