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doc

发布时间:2023-11-28 18:15:45

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
精品文档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精品文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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