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章程

发布时间:2015-05-04 17:14:49

安县秀水镇中华种植家庭农场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农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场名称:安县秀水镇中华种植家庭农场。

第三条 农场地址:安县秀水镇石马村一组。

第四条 农场负责人:杨得很

第五条 经营范围:水稻、小麦、蔬菜种植、销售。

第六条 本农场为个人独资经营。农场生产所需之排灌、道路、电力等附属设施均为本农场家庭投资,为个人所有,主要劳动力以农场负责人家庭成员为主。

第七条 本农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农场场长为一个自然人,申报出资额为80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本农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农场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1个会计年度。

第四章 农场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条 本农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农场成立日期201518日。

第十二条 本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则进行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场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四条 农场解散后,投资人对本农场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农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家庭农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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