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11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9-03-08 19:01:04
发布时间:2019-03-08 19:01:04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11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通过技术审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11家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通过技术审核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6〕30号)
沈阳市、大连市、本溪市、营口市卫生计生委,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室技术审核办法》,我委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妇婴医院、沈阳和合医学检验所、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沈阳金域医学检验所、大连皮肤病医院、本溪华大医学检验所、营口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医院11家医疗机构相关实验室进行了技术审核,均达到要求,同意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按照核准的检验项目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详见附件)。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工作。
附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检验项目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附件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