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17 18:53:09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 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11.2公司对入住人租赁需求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3入住人因离职、购房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提前报告办理退租、退房手续,逾期未报告的,房屋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11.4租赁期满后,入住人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款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公司,并通知公司共同验房。

11.5公司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入住人房屋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入住人补齐。腾退返还房屋后,入住人遗留的物品视为入住人放弃所有权,公司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公司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公司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入住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2租赁合同解除和房屋收回

12.1 公司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公司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入住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2.2入住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入住人承租资格,收回房屋

12.2.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12.2.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12.2.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12.2.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12.2.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12.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12.3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13 制度的效力

本制度从2018年 月 日执行由生活服务部进行解释。

附件:

1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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