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发布时间:2018-07-01 20:37:16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

1.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涉及伪造签章的,按票据伪造的规定处理,P331案例)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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