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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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1]13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9]13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9]13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丌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丌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亊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丌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丌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丌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符合):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一、指标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政策变化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
政策调整后,上述三项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力度
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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