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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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扬州宏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宏信龙物流园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号码:
江苏宏信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21000000049038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营业期限为15 年,自 201442020294 19
第五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公司的宗旨:顾客第一、质量第一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一类医药器材销售,药品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第九条:股东的名称、证件编号、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证件编号
出资方
(万元)
出资时间


江苏宏信超市连
321000000049038 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的出资额 3 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任免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货币
200
2014.04.30

8 对公司合并、变更、分立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9 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股东的决定;
2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6 决定供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的设立; 7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 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见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任命。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制定董事予以纠正;
4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制度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按《公司法》及其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予以解散;
5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
6 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3项、4项第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破产的,按《公司法》执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载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 法律法规赋予清算组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认,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设计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设计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未作规定的按公司及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有效。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可提起法律诉讼予以解决。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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