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参公

发布时间:2011-07-25 13:17:17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08-09-01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杭城法〔200882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管理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浙人函〔2008125号),我局所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已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66号)规定及市人事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局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局直属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祥荣,副组长顾红庆、宋德成、赵清平,成员为宋晓青、金远标、俞忠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宋晓青兼任办公室主任,洪冠宇、何国辉任副主任,徐培珍、周辉、楼文晓、赵斌为办公室成员。直属大队及受理中心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在局组织学习动员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公务员法及参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规定、细化工作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按照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积极稳慎地开展参照管理工作。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对象
局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630),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3、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工作人员进入单位截止时间按浙委办〔200713号、市委办发〔200766号和杭人计〔20075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参照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职位分类
各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相应职位(岗位)。职位(岗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并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选配、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067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作人员的登记。现有工作人员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确定登记对象:
1、符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杭人公〔200777号文转发)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调任手续后予以登记;
2、原为公务员身份,现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3、其他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应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再进行人员登记。
登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附表2),同时做好登记数据录入工作,报市人事局审核、审批。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在核定的职数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并进行工资套改。由事业单位岗位薪级工资套改为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具体按照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定和交流调动人员的工资政策实施套改。
四、组织考试考察
(一)资格审查和公示
列入考试考察对象的人员,由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3),并将有关资格审查材料于95日上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由政治处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现工作岗位、职务(职称)、任现职或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二)报送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政治处将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人员的审查材料报市人事局复核。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应准备、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和公示情况报告文件;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附表4);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5,在该表备注栏分别按照调任人员、原公务员身份人员、列入考试考察对象人员予以说明;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5、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上报材料时,应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人员的材料和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一并上报。上报调任人员材料须附本人身份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体检表、学历学位证书等;上报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须附原公务员身份的过渡审批表或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等。经市人事局审核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上报材料请于9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试
经审(复)核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一门,满分为100分。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考试内容为政治时事、公共事务管理、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本单位业务工作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由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提供考核鉴定材料,作出是否合格等综合评定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对象按市委办发〔20076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08630),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自己联系落实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二)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暂缓登记期间模拟套改机关工资标准,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人员,按局党委决定组织分流。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慎地推进参照管理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对参照管理工作、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条件和程序,防止各种违纪违规情况发生。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在参照管理方案实施过程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3、要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加强对干部队员的管理和教育,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确保人员思想稳定,保证参照工作顺利进行,为全系统参照工作作出榜样。
附件:
1、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4、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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