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常出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10 00: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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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常出现的问题



  篇一: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文种使用不当

  有的公文作者不了解或不会正确运用确切的文种,以致长期只使用通知、决定等二三个公文,其余文种一概不用;有的公告、通告、通报分不清,望文生义去应用;有的不知公文中报告与请示是两种不同的文种,经常混淆不清,使用时张冠李戴或干脆写成“请示报告”;有的不知有命令(令)、批示函、会议纪要等公文,遇到该使用这些公文的场合则都用通知等公文去代替。

  二、格式不规范

  公文格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公文文头不规范;(二)标题冗长、混乱、残缺不全;(三)主送机关排列混乱;(四)结构层次序数混乱;(五)附件不符;(六)主送、抄送单位不正确。

  三、行文规则混乱

  (一)越级行文。

  (二)多头行文。

  (三)请示一文多事。

  (四)党政不分。

  四、提法不当

  有的公文提出一些未经仔细推敲的方针、口号、任务,而这些方针、口号、任务又往往与党和国家在某一时期的工作方针相违背,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五、名称表述混乱

  公文中的人名、地名、单位等名称表述混乱主要有:一是同一名词在一篇公文中数次出现时表述不一致。二是排名次序混乱。三是随意用简称。

  六、时间表述含糊

  (一)用时间代名词而不用具体日期。

  (二)年份随意省略。

  (三)年份不使用公元纪年。

  七、用词不当

  (一)词义误用。

  (二)生造词语。

  (三)词语使用不当。

  (四)滥用模糊词语。

  八、不符合语法

  不少公文存在不合语法的现象,以致于造成理解上的歧义或错误。

  (一)成分残缺。

  (二)成分多余。

  (三)搭配不当。

  (四)语序不当。

  九、数字使用不统一

  公文使用数字概念模糊,书写形式杂乱和不准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数字概念不清楚。

  (二)是数字概念不准确。

  (三)是数字书写形式不统一。

  篇二:公文写作常见错误16种

  公文写作常见错误16种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1、滥发文件。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翻印即可,不必转发);(3)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4)行文所涉及的问题可用口头请示、汇报或开会等形式解决;(5)行文所涉及的内容已在报上全文公布过;(6)在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时就行文。

  2、行文关系混乱。主要表现:(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2)应该一个机关单独行文的搞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3)该职能部门行文的“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4)该领导机关行文的“降格”为职能部门行文。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自制文种。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市委××××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混用文种。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常见的有:“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主要表现为将通告误用为通知,将通知误用为通告,将请示误用为报告,将报告误用为请示,将“请示”、“报告”合用为“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身是两个文种,将决定误用为决议,将决议误用为决定,将函

  误用为请示或报告,将复函误用为批复。

  4、越权使用文种。超出本机关的权限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实际上“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条例”只能应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层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用“规定”或者用“细则”、“办法”等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5、降格使用文种。应该用命令、指示发布的公文而用通知发布,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行政规章,不是用令发布而用通知发布。这种降格使用,必然影响行文的权威和效力。

  三、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版头混用。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使用“××文件”式样的版头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或批复等;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批转下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2、使用非标准版头。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常见的是: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色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3、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

  四、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1、年号不全。如:将“1997”省略为“97”。

  2、括弧不对。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方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六角括弧“”、方头括弧“【】”。

  3、位置不当。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如:将×校字[1997]第×号错为[1997]×校字第×号。

  4、序号累赘。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5、一文多字号。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6、一字号多文。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7、跳号。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8、字第搭配不当。正确的是“字”在年号之前,“第”在年号之后;前面用“字”,后面用“第”;前面无“字”,后面就不应有“第”。常见的错误是:有“字”无“第”或有“第”无“字”。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如:×委[1997]×号。

  9、滥用“发”字。只有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样。

  10、自制发文字号。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1、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2、下行文也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3、标注不规范签发人标注位置远离发文字号(正确的是它们之间空两个字);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六、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错误

  1、缺少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决议”、“决定”等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如:“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不能简写为“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2、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如:“关于××字1997第×号文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3、文字累赘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发[××××]××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群众大力开展抗旱播种保苗,保证今年农业夺取丰收的情况的报告,发文机关可省略,所引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删掉,事由可概括,改为关于春耕播种情况的报告就简明了。此外,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4、滥用标点符号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加书名号。常见非法规、规章名称用了书名号,如关于认真贯彻×××决定的通知、关于批转××××报告的通知、关于××××请示的批复,标题中加书名号是错的。

  5、缺少文种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建立高等院校学习基地的报告,误把被转发部门的“报告”当作本公文的文种,应在其后补上“通知”这一文种。另外,在公布事项、工作要点的公文中也常缺少文种,如:××大学一九九×年重点抓的八件实事就缺少“决定”这一文种。

  6、发文机关简称不规范如:××市计委二〇〇×年工作计划,“计委”容易引起歧义,如果是“计划经济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经委”,如果是“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简称为“计生委”。

  七、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错误

  1、缺主送机关除公布性文件外,一般文件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但有的文种如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末页下端。

  2、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未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未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市府”应为“××市人民政府”;分类排列时未按类内用顿号、类间用逗号的原则办理;随意使用统称,如“市内各单位”。

  3、多头主送主送机关不止一个。向上级机关行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4、主送个人公文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

  5、越级主送一般不得越级请示,特别情况下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八、正文中的常见错误

  1、错别字主要表现:(1)因粗心大意,将“宏观”错成“客观”,“拨款”错成“拔款”,“突击”错成“突出”……;(2)因辨析不准,将“淡薄”错成“淡簿”,“渎职”错成“赎职”,“严厉”错成“严励”……

  2、标点符号错误常见顿号与逗号混用,逗号与句号混用,方括号与六角

  括号混用,书名号与引号混用……

  3、数字使用不规范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了汉字,如“20世纪90年代”错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该用汉字的用了阿拉伯数字,如“党的十四大”错成“党的14大”。正文中的数字,部分结构层次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书写,其余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4、随意简称如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简称为“社精文建设”,“高速公路公司”简称为“高速公司”。

  5、引文标注错误未按所引用公文的发文时间、标题的发文字号的顺序引用。如“你校×校字1997第×号文件(关于×××的请示)收悉。”

  6、随意使用字体字号正确的是使用3号或4号仿宋体。

  7、随意设定字距行距正确的字距为0点距(电脑打字点距下同);行距为24点距。

  九、无正文说明标识中的常见错误

  常见错误是落款和发文时间已正好排满一页,而在另一页的文尾部分的抄送机关等之上标明“此页无正文”。这种情况无须注明“此页无正文”,因为公文的正文是指主送机关以下,生效标识以上具体反映公文内容的部分。

  十、附件标识中的错误

  1、有附件不标注

  2、附件名未标全称

  3、标注不规范“附件”二字顶格标注(正确的是顶格空一字);只标了一个“附”字(正确的是标“附件”二字);附件未全部标注;附件标题末用了标点符号。

  4、内容不适在印发、转发、批转公文的通知中,错将所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作为附件特殊说明。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和所印发、转发、批转件是共同组成一件公文的,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十一、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错误

  1、未标发文机关名称,用印章代替

  篇三:公文写作常出现的错误

  公文写作常出现的错误【星之语已阅】

  (一)公文格式中的发文字号不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和该年度的发文序号组成,位于文件版头下方居中处,发文字号是为文件的登记、分管、交办、引用、检索提供方便,便于收文机关与发文机关进行联系。

  发文机关代字要选用能反映机关特征的两三字,如中共成都市委用“成委发”、成都市人民政府用“成府发”。

  目前,行政机关行文中,“发文机关代字”还有个约定俗成的特殊用法,即在发文机关代字中加进了函这一文种名称。如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正式公函,通常都编“国办函﹝1999﹞xx号”或“川办函﹝1999﹞xx号”。严格说来,函只是法定公文文种之一,但习惯上都把“批复”也作为函件对待,也编公函的发文字号。如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所发的批复,其发文字号也编“川办函﹝1999﹞xx号”或“成办函﹝1999﹞xx号”。年号用阿拉伯数字并应写全,年号外须用六角形括号,如﹝1999﹞,不得写为﹝99﹞.年号的位置,应在机关代字与发文序号之间,不能放在机关代字之前或之间,如“成爱卫字﹝1999﹞40号”不得写为“﹝1999﹞成爱卫字40号”或“成爱卫﹝1997﹞字40号”。

  (二)公文标题的书写不规范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综合概括,位于文件版头间隔横线之下,主送机关之上。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是事由,“通知”是文种。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应当齐全,以使读者一看就能对公文的制发机关、公文的内容和公文的性质与作用有个概括了解,给公文处理工作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但我们在实际文书处理工作中常看到这样不规范的标题,“关于请示转发国发﹝1997﹞14号文件的报告”,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二是公文内容不准确,让人看了不知道国发﹝1997﹞14号文件是什么。将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又如“xxx局关于xxx的请示报告”或“xxx局关于xxx的报告的请示”,此类标题的文种不清,让人看了不知道此文是请示还是报告。

  对三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由于发文单位多,标题可能很冗长,可采用两个办法使标题简炼一些:一是使用各发文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如《市物价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可简写为《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计委成都电业局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二是使用概括法,将标题改写为《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电网地方附加费的请示》。公(公文写作中常出现的问题)文标题必须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切忌冗长累赘、晦涩费解。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名称加书名号外,应尽量不用标点符号。

  (三)主送机关的写作不规范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收受机关,即需对本单位发出文件负责办理、答复或遵照执行的对方机关,它位于标题左下方,正文之上。

  请示一般只应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公文只主送组织,不主送个人,也不得将主送机关写为“市委并xxx书记”或“市政府xxx市长”。如果同时主送几个单位,就容易造成处理上的混乱和困难。

  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的并列形式,如“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就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主送机关应写机关的全称。如主送机关的名称较长,可使用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如“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可简称“市体改委”。普发性公文,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时可使用统称,如对成都市的区(市)县一级的政府,主送这些机关时,不可能一一列出这些机关名称,可泛称为“各区(市)县政府”。

  准确选定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文件发出能否得到及时处理的关键问题。要根据对方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主送文件。既要防止错送、漏送,致使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进行;也要防止撒大网

  式的滥送,造成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四)正文中的写作不规范

  1、公文的引文不规范。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验收村民的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大邑府发﹝1999﹞10号)收悉”。若用“大邑府发﹝1999﹞10号《关于验收村民自治示范乡镇的请示》收悉”,就是不规范的引文。

  2、日期的不规范用法。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应该要写得完整规范。如“1997年10月1日”“若用”1997.10.1“或”97年10月1日“,”今年“、”明年“、”上月“、”下月“、”今天“、”明天“等,则是不规范的表述。

  3、公文层次的不规范。序号使用不规范,有的文件中用“(一)”后又标“一”,有的用“一、”后,下面的层次中直接用“1、”等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字序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每一层次序数用字,前后应当一致。

  4、法定计量单位的不规范。如前用“亩”,后面用“平方米”,或前面用“公斤”后面又用“吨”,这种情况最好统一。计量单位最好前后一致。

  5、简称的不规范。如“精神文明办”有的简称为“精办”,让人不知所云。公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6、附件的不规范。公文附件是附属于公文的文件、材料、图表、凭据等,用于补充公文正文的内容,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之前,另起一行,行前空两个字书写。有附件的公文,一定要具体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标明序号,不得笼统写为“附件如文”或“附件x件”。否则会给公文的收发、办理和整理、立卷等带来麻烦。一旦公文的正件与附件分开,就难以查对收齐。

  7、发文机关落款不规范。政府机关发文的落款,标题已标明发文机关的用机关印章代替机关署名,不

  再写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公文正文占满了页面,发文机关必须标注到下一页上,以前是在下页发文机关署名或盖章之前空白处注“此页无正文”,现在不能了。

  8、成文日期的书写不规范。成文日期应该标明公元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小写数码书写,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要写全,不得将“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写为“一九九二、一、八”或将“一九九二年”简写为“九二年”;也不得只写月、日不写年:“三十一日”和“二十五日”不得写为“卅一日”、“廿五日”。

  9、抄送机关的书写不规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为简化和规范公文格式用语,无论对上级、平级或下级,抄送机关标注用语可一律用“抄送”,不再使用“抄报”,也不使用“抄发”。抄送机关可按上级、平级、下级的顺序排列。

  (五)行文的不规范

  越级行文是指下级机关越过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最高领导机关行文。下级机关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第一,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和造成重大损失时;

  第二,与直接上级机关发生分歧,无法解决,或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未予解决时;

  第三,上级机关越级交办并指定越级上报某些事项时;

  第四,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时;

  第五,需直接询问、答复、联系某些具体事项时;

  第六,反映或处理不涉及直接上级机关职权范围的偶发事件或问题时。

  除检举、控告外,越级行文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文种的使用不规范

  在文书处理工作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就是“请示”和“报告”的写法混淆,该写“请示”的,写成报告;该用“报告”的,写成请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对“请示”和“报告”的相同点和区别认识不清。

  “请示”与“报告”相同之处有四:

  第一,都是上行文。

  第二,都包含有汇报情况或反映问题的内容。

  第三,都能起下情上达的作用。

  第四,都有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导与帮助的作用。但“报告”与“请示”在使用上,仍然是不容混淆的两个文种。

  “报告”与“请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1、报送目的不同。“报告”主要是让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而不要求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导和帮助。“请示”虽然一般也要汇报工作中的情况或问题,但这种汇报的直接目的,是要立即得到上级的具体指示或批准。

  2、两者性质不同。“报告”属陈述性公文,具有备案性质,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请示”属请示性公文,是请示上一级机关批准或解决某一事项、某一问题并需上级机关作出答复的。

  3、内容重点不同。“报告”侧重写情况和意见,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可不限于一件事、一个问题),行文较长,内容多是已经实施的事项或已发生的事情。“请示”着重写的是某一件事情或某一个问题(即“一

  

公文写作中常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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