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31 16:46:27

第1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作为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高那个了基本法律规范。

3、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2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591日施行。《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2、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立法特点:①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②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③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4、基本结构与内容★★

Ⅰ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架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5)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教育基本制度

(1)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4)第二十一条【学位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5)第二十四条【教育监督制度和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1)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书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受教育者

(1)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第五十三条【教育经费制度】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各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法律责任

(1)第七十一条【经费的违法责任】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其他教师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七十六条【违规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考题再现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的原则是(

A 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B 统筹规划,协调管理

C 统筹规划,以县为主 D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解析:D 第十四条

2、教育行政部门取缔了一批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招收未成年学生的私立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解析: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3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为《义务教育法》,于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71日起施行。

2、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遍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其中,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是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3、基本结构和内容

主体内容: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91日实施。

总则

(1)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事实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第五条【政府、家长、学校、社会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学生

(1)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第十二条【免试入学】父母或其他合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学校

(1)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3)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教师

(1)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3)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教学

(1)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制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第四十一条【教科书使用方法】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1)第四十四条【经费的责任主体】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法律责任

(1)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③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④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考题再现

1、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实行的是(   )

A 校长责任制       B 集体责任制

C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 党委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

解析:A 第二十六条

2、小学生李某对此违反小学管理制度,对于李某学校可以采取的管教方式是(   )

A 收容教养  B 强制劝退  C 开除学籍  D 批评教育

解析:A 第二十七条

第4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1、《教师法》的基本机构与内容

主体内容: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103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11日起施行。

总则

(1)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权利和义务

(1)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P84

(2)第八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P84

资格和任用

(1)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第十一条【学历要求】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相应的学历P85

(3)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第十五条【鼓励任教】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知识链接:教师聘任的形式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考核

(1)第二十二条【考核机构与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第二十三条【考核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3)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待遇

(1)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第二十七条【边远地区从教特殊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缘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法律责任

(1)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题再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内容不包括(   )

A 业务水平  B 工作态度   C 工作成绩    D 工作年限

解析: D 第二十二条

2、张老师大学本科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张老师(   )

A 给予补贴  B 给予表彰  C 进行奖励   D 提高津贴

解析:A第二十七条

第5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机构与内容★★

主体内容: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61日起施行。

总则

(1)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权利】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3)第五条【基本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

第10条【监护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

(1)第二十条【保护未成年学生适度学习】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家中其学习负担。

(2)第二十二条【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3)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社会保护

(1)第二十八条【特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2)第三十条【教育基地或场所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3)第三十八条【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4)第四十三条【设立救助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司法保护

(1)第五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羁押、服役管理】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第五十八条【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责任

1)第六十二条【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父母或者未成年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考题再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 (   )

A 临时监护责任  B 委托监护责任

C 教育管理责任  D 收留抚养责任

解析:A第四十三条

2、国有企业员工李某经常在家酗酒打骂孩子,对于李某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可由李某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B 可由李某所在单位给予劝诫

C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 D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劝诫

解析:B 第六十二条

第6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总则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2)第二条【教育保护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1)第十条【家校合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旷课夜不归宿的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2)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位居住。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第三十五条【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治安处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3)第三十八条【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监督】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4)第三十九条【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违法的原则。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学籍。

(2)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考题再现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  )

A 教育和处罚   B 教育和保护  C 保护和管教  D 预防和惩戒

解析:B 第二条

2、12岁的王某参与大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依法可免予处罚    B 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C 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D 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解析:A 第三十七条

第7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1、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

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主体内容:于2003326日教育部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91日施行。

总则

(1)第一条【立法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2)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

(3)第七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知识链接:①所谓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②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有两种:法定、制定

③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或指定监护人,故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但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事故与责任

(1)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P101

(2)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P102

(3)第十二条【学校可援引的免责抗辩事由】P102

(4)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P103

(5)第十四条【致害人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处理程序

(1)第十五条【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第十九条【调节时限】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事故损害的赔偿

(1)第二十七条【追偿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8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解读

1、《中长期规划》对我国教育基本政策的若干规定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工作方针★★

优先教育、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教育摆在休闲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关于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考题再现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

A 区域公平 B 结果公平 C 机会公平 D 过程公平

(5)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教育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教育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提高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2、《中长期规划》关于义务教育的若干规定★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1)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2)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3)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辅导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

考题再现

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为了减轻中小学学生课业负担,可以采取的改革措施不包括(

A 修改课程方案 B 调整教材内容

C 改进教学方法 D 减少考试次数

3、《中长期规划》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规定

因材施教: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4、《中长期规划》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考题再现

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定,我国建立的灵活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是(

A 师范院校、校本培训 B 师范院校、综合培训

C 校本培训、师范院校 D 综合院校、示范培训

第二节: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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