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钓鱼式”执法看中国的行政法治

发布时间:2013-01-31 14:54:02

从“钓鱼式”执法看中国的行政法治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从“钓鱼式”执法看中国的行政法治 从“钓鱼式”执法看中国的行政法治[ 卢芬]——(2012-8-28) / 已阅1074次近年来,随着一些行政违法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检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需要,于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这种行政执法,我将其称为“钓鱼式”行政执法。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在公安、交通、技监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钓鱼式”行政执法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一、“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被当作一种正当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广泛地应用于许多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案件,诸如贩毒、非法武器交易、走私等。诱惑侦查是指享有侦查权的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为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故意设置圈套,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方法。“钓鱼式”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1、从性质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钓鱼式”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与前述的诱惑侦查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诱惑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2、从主体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与一般的群众举报相区别,“钓鱼式”行政执法的“钓鱼”者必须是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因而。“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在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下的一种执法活动。举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是公民的一种自发举动,是公民就行政违法行为向相应的行政主体进行检举和揭发的自发行为。当然,有些“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诱使者是一般公民,但其是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进行的,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一种自发行为。3、从客观方面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手段具有诱惑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享有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中进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明查暗访。“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案件的调查阶段采取了诱惑调查的手段,即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被调查对象进行行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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