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28 11:00:05

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和考核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规范税务行政执法,降低执法风险,强化税收征管,全面提高干部的执法意识和管理素质,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税收征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所有业务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分级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由州局负责对基层局考核,基层局负责对本局考核。

第五条 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全面及时、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季度组织实施并进行通报,同时列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七条 考核指标分为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笔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八条 检查考核的比率指标是:

  (一)信息采集率。已经采集进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比率。

(二)信息采集的时效率。对采集管理系统的信息按期完成的比率。

(三)信息采集准确率。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四)信息处理率。检查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检查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五)垃圾数据清理率。检查考核期内发现的垃圾数据与数据库数据的比率。

  第九条 数量指标是指通过检查考核,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五级:

  (一)一级为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二)二级为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三)三级为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四)四级为数据质量错误造成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因数据质量错误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造成影响的。

(五)五级为应征税款、已征税款、入库税款、留抵税款、等数据错误,造成税款流失或会计核算不准确的;影响上报上级国税机关的报表、数据、金税工程数据质量的。

第四章 加扣分标准

第十条 比率指标按季度差错率每项超过1%的扣0.5分。

第十一条 数量指标中问题严重程度为一至二级的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的不扣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完毕的一项次扣0.5分,严重程度为三级的一项次扣0.5分,严重程度为四级的一项次扣1分,严重程度为五级的一项次扣2分。

第十 数量指标中问题数据虽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完毕,但结果仍然错误的一项次扣1分。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中特别加分项目:

(一)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工作有创新,对全州的征管数据质量工作有促进的单位加1分;

(二)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受到自治区通报表扬的加2分,受到州局通报表扬的加1分;

(三)对于年度考评中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各加1分。

第十 年度考评中特别扣分项目:

(一)征管数据质量被区局通报批评且影响工作质量的一次扣1分;

(二)在征管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受到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到州局通报批评的扣1分;

(三)对于年度考评中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各扣1分。

第十五条 扣分累计超过年度考评项目分值的,按项目分值扣分。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公布检查考核结果。州局的考核按季度以机考和人工抽查相结合,定期发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影响数据质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取以计算机自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针对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一个或几个重点环节、重要岗位进行检查,局部抽查。

第十九条 数据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核和通报制度,重点考核数据质量,按月、季、年定期发布数据质量监控及考核结果,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及时解决,并制定和完善有关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第二十条 征管质量组织抽查考核的程序为:

  (一)拟订具体检查考核内容;

  (二)根据考核范围确定被查单位;

  (三)实施检查,以核对计算机记录和书面记录为主,同时深入实地进行核对,填写征管质量考核工作底稿;

(四)统计检查结果,向被查单位通报。

(五)考核结果反馈,被查单位在接到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整改情况反馈至检查单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关于考核过程中涉及政策认定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局可以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考核指标,但不得减少本办法确定的指标数量,不得变更指标名称和口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巴州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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