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11-14 11:14:20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的条件(P206)

1.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股权清晰

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资产完整及“四独立”

(1)资产完整:发行人应当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资产。

(2)人员独立

①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

(4)机构独立(不得存在机构混同)

(5)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相关链接】当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环境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依赖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依赖投资(非主营业务)盈利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知识产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9.财务状况良好

(1)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净利润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现金流量净额或营业收入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股本总额: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5)无形资产比重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6)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8)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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