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7 19:33:20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

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上一级党委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党籍的期限是:出境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说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出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港澳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台湾探亲的36个月;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党员虽已批准保留党籍,但在等待签证或因其他原因尚未出境期间,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党员因私(境)应按期返回。保留党籍期满,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党委批准后方可续假。

4党员因私临时出境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返回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作自行脱党处理。
5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6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

6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国外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并按期返回。

  7保留党籍的党员,在境外应通过书信或家属转达等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一定的联系,期满返回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

8)党员因私出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关系的,按照交纳党费的有关规定,补交出境期间的党费。

附件:1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2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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