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07 05:31:44





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交通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闽行终274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 【审理法官】许秀珍聂文佳覃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 【当事人】洪建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 【当事人-个人】洪建龙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命兴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命兴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月琴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命兴林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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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洪建龙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漳州海事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书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为程序性驳回,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上诉人洪建龙以漳州海事局作出的《001号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福建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建海事局认为洪建龙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诉人洪建龙的复议申请,故本案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上诉人洪建龙以福建海事局为被告,请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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