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07 05:31:47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19 【字 号】南政综[2012]198 【施行日期】2012.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的通告
(南政综〔2012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28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闽政法〔201215号),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综〔201292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将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公布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权划分
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市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政、地方海事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
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职能。受市交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水路运政、航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职能。原市级交通专业管理机构仍承担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裁决和相关的行业管理职能,以及与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级交通专业管理机构各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各执法、管理机构于930日前完成职能划转及相关移交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级交通专业管理机构参照市级划转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完成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及相关移交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附后)。
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职权及其行政执法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公布。
各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主体依据和执法职权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附件: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2919
附件 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平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职权划分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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