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民间借贷催款
发布时间:2012-09-28 10:36:46
发布时间:2012-09-28 10:36:46
律师函
XX先生: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接受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XX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借款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已收到并审查了XX先生提交的材料,依据XX先生的陈述及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您于2009年9月18日亲笔书写的“还款承诺”一张,载明:“今借到XX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用于偿还贷款,本人承诺计划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贰万元整,于2010年12月3日前归还伍万伍仟元整,于2011年12月3日前归还余款贰万元整。”事后虽然委托人不断向您催要,但您并没有如实按照 “还款承诺”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借款,仅于2010年8月31日还款5000元、2012年3月15日还款1000元。至今为止尚欠委托人借款人民币捌万玖千元整。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XX先生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XX先生履行所欠债务。
2、XX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XX先生逾期未向XX先生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XX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捌万玖千元整的义务。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 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XX律师联系电话:XXX.
二、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