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发布时间:2013-12-13 13:23:38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前段时间作为北XX大学2011届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积极地参与了法庭旁听庭审。这不光有助于专业的理解,更是一项作为中国公民合法合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积极参与国家大事,关注民生,切实投身于实践活动的负责任的行为。此次庭审是原告李丽霞起诉被告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纠纷一案,此番收获颇多。

对于一个刚刚接触民法,还没对民事诉讼法有很多了解的前提背景下,看完此次庭审的我,大概地能对真正的存在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法庭庭审的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法庭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的分配和庭审程序都是十分地具有合理性和严谨性。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由审判组、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和庭警。他们各司其职,从而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了一个和谐的氛围和庭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庭庭审的程序历经了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宣判七个大步骤,让我油然地对法庭上严正肃穆的氛围和严谨有序的程序产生了敬畏之情。

扬德嘉书记员做好了庭前准备,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审判组便入庭就位。继而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为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李丽霞,其代理律师来自北极岳临律师事务所,被告为李刚、陈红和蔡国庆,其代理律师分别来自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元正律师事务所。

正式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的代理律师贺芳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要求陈红蔡国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带;三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要求李刚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要求三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的事实理由《常来常往》伴奏带为原告、李刚和金霖共同制作,被告李刚未经过著作权共有人同意擅自将第二伴奏带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并从中牟利,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李刚答辩道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李刚为该歌曲的曲作者,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作为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面对原告代理律师朱曙夏强调是对编曲著作权的起诉,被告陈红、蔡国庆代理律师周宇峰根据其观点指出没有明确的编曲权的规定,而其编曲权是否有效也有待论证。在双方在纠结了编曲权与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关系,该是否是新的创作的系列问题之后,审判长总结了下所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接下来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原告代理人提供了证据、证人黎小红来举证原告享有著作权,以及将编曲进行了对比证明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对李丽霞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在举证阶段中也多次出示证据来证明李刚是《常来常往》的曲作者,理应享有著作权,而原告李丽霞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这一观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已经争议地不相上下,但最激烈的莫过于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在纵观全场,把握全局后再次总述了焦点:原告主张的是什么权利?她享不享有该权利?辩论便正式开始了。原告辩论意见主要有三:一是编曲权的形成过程;二是三个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对原告李丽霞编曲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使得三个被告收益并且使原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辩论意见主要针对了编曲工作的性质,其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具有享有著作权的权益。继而双方又针对编曲有没有版权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合议庭一致决定编曲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原告李丽霞无著作权 ,但4000元制作伴奏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过双方各持观点的激烈相对后,法庭宣判的最后结果为李刚退换原告录音带制作费用4000元,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至此法庭庭审顺利落下了帷幕。

我对这次庭审的最后判决结果不无持多大的异议,与我预期的结果还是很相似的。这是我第一次看真实的法庭庭审,看着审判组的认真严肃,代理律师们绝佳的口才造诣,我不由对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和法学这个专业的敬佩之情日益上升。公正公平公开是法律工作的宗旨原则和根本立足点,我也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将所学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紧密结合,真正的伸张正义,造福人民造福全社会!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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