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2 09:32:30

关于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

1108 孙逸伦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
    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教会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教会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教会、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

   教会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种严密组织遍及整个西欧。与此相比,西欧各国政府却处于支离破碎状态。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教会是当时西欧最强有力的权威者。在宗教文化教育上,教会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在司法上享有宗教豁免权,世俗法庭无权审理。在经济上,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并享有免税的特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中世纪,整个天主教占有西欧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他们还长期垄断西欧封建社会的文化与教育,对人民进行精神统治,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骑士贵族即以战争为职业的封建军事贵族,是第二等级。在西欧封建制形成过程中,国王为了加强同封建贵族之间的联系,获得稳固的兵源,于是将土地以服兵役为条件层层分封给贵族,从而形成了封建军事贵族集团。在骑士贵族等级关系中,每个人对其上级来说都是附庸,而对其下级来说则是封主。公爵和伯爵是国王的附庸,同时也是男爵和子爵的封主;男爵和子爵是公爵和伯爵的附庸,又是骑士的封主。骑士有侍从,以后侍从逐渐变成了低级骑士。在封主与附庸关系中,封主对附庸的生命财产负有保护的义务和监护的权利。做为附庸应带领一定数目的骑士为封主临阵作战。假如附庸不忠于封主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封主有权收回分封出去的土地。由于骑士贵族等级关系是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来的,所以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领主才是自己的封主,而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却不发生臣属关系。这就是“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尽管骑士贵族集团是世俗社会真正的统治者,但鉴于他们政治经济状况,是没有能力履行其社会职责,更无法与大一统的教会僧侣集团相抗衡,只能位居于僧侣之下。
    平民即农工商业者是位卑于骑士贵族的第三等级。在平民等级中,农民位居第一,其次是手工艺者,最后是商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占主导地位,工商业则是农业的补充。加之社会公众把商人看作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教会又历来视商业为邪恶而加以禁止,从而使商人的地位更为低下。中世纪的农民虽然从职业的社会地位上讲胜于工商业者,但实际的政治经济地位还远不如工商业者。他们必须依附在土地上,被剥夺了迁徙的自由,向教俗封建主交纳名目繁多的税,甚至还要受到工商业者的盘剥。因而,农民是社会中受苦最深的等级。
       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等级归属,。因为各等级集团都赋予其成员以特权,对成员以外的人进行排斥打击。这种森严的等级制的存在和发展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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