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用地使用

发布时间:2020-04-12 22:10:17

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用地使用、旅游业用地与规划管理等政策要点摘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中发〔2018〕1号)

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完善支持政策。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强化监督考核和地方政府责任。

聚焦深度贫困地区集中发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发展用地需要。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对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

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垦,集中力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强化乡村振兴规划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乡村振兴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方案。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根据发展现状和需要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对具备条件的村庄,要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对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村庄,要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村庄,要加大力度实施生态移民搬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2018.5.1颁布实施

加大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力度。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中央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剂机制,完善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办法,所得收益通过预算安排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根据国家部署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户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联营、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的农房及宅基地,深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但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允许县级政府通过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单独选址的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完善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对于利用收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意见》

(苏委发〔2018〕1号)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城乡土地资源配市场化机制,推行土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指标县域内调剂使用。落实土地指标优先供给政策,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建设、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对于利用收储农村闲臵建设用地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镇( 街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优化乡村产业布局。 推进多规合一规划管理机制,对

全域乡村的空间形态、产业布局、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进行全面规划、系统设计,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经济地理。有序编制村庄建设详规,加强村庄空间管控,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整体风貌的合理布局, 2022 年实现行政村村庄规划全覆盖。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四个百万亩 生态底线,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四个百万亩保有量稳定在 410 万亩左右。坚持节约集约发展导向,开展镇、村两级工业集中区优化提升行动,以市(区)或镇(街道)为单位优化调整农村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引导一二三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坚持总量控制、存量优化 原则,全面开展镇级三优三保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腾退整合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盘活指标优先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特色小镇、 特色田园乡村等项目建设。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

特殊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8〕1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2号)

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各地区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集聚,合理保障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求,严防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用地控制标准,加强实施监管。

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结束使用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夯实基础工作。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定期更新耕地等农用地土地等别数据库,稳步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

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旅游、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共同开展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现状和需求的调查分析,确定各业各类用地标准和用地保障方式,健全政策体系,联合执法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合力推动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

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

(国土资函〔2018〕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支持《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实施,现延长《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的适用期限至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0号)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按照资源和生态保护、文物安全、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

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加大旅游厕所用地保障力度。要高度重视旅游厕所在旅游业发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务作用。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建设旅游设施

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特色田园乡村

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苏国土资发〔2017〕428号)

加强土地规划引领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秉持节约用地、绿色发展理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保障特色田园乡村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加快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的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同一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政策,加大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力度,在村域空间内统筹安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风貌指引、建筑设计等工作。

优先安排特色田园乡村开展同一乡镇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工作,推进建设用地布局优化和“减量化”。

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充分发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调节气候、净化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统筹安排省投、市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向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地区倾斜通过山、水、林、田、湖、的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村农业现代化

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支持特色田园乡村试点地区,整整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吸收社会资本投入,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特色田园乡村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

着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鼓励和引导试点地区的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切实解决设施农业、创意农业、规模经营等用地问题。

允许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乡村旅游、工业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并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

探索用地保障制度创新

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试点地区开展旅游项目点状化供地试点。探索旅游休闲生态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实行点状布局开发,建立符合产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的土地利用制度。

支持回归乡贤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鼓励回归乡贤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回归乡贤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各试点地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回归乡贤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

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国土资发〔2017〕313号)

加大对富民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划,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落实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可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使用。

大力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拓展农村众创空间,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发挥各项改革措施和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支持特色小镇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特色小镇建设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手续后,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地区,省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新增用地计划配套奖励。支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进行盘活利用。支持特色乡村旅游发展,通过合理利用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地、林地、湿地、水面等资源,鼓励农民参与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科技惠民平台和载体建设,促进高效特色农业发展。

强化国土规划引导。编制实施国土规划,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用途管制扩大到自然生态空间,严格保护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自然资源。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大力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减量化,到2020年全省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2%以下,实现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提高至60%以上。

推进国土综合整治。编制实施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切实加强耕地数量保护和质量建设,开展耕地生态地质环境监测,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为重点,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省每年用于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不少于30亿元,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按照相关规定投资或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向国土综合整治转型发展,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在重要生态区域内平整破损土地,实施土地盐碱化治理工程,对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综合整治。加快国土资源环境监测监管网络建设,2017年建成互联网+国土资源监测监管服务体系。

用活增减挂钩支持扶贫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政策,允许省确定的扶贫重点县(区)和扶贫重点片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一定规模在省域或市域内流转使用。黄河故道流域所涉及的其他县(市、区)、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所涉及的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设区市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进行流转,流转收益专项用于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农村土地整治、涉农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扶贫开发工作。

创新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全面实施责任+激励、行政+市场耕地保护双+机制,加大耕地保护激励力度,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给予通报表扬或资金奖励。省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专项资金,对不少于50个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并将50%以上资金用于奖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省每年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2万亩左右,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优先安排经济薄弱地区提供的补充耕地指标在省级平台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还。

激发农民增收致富活力。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性质管理,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

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设施农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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