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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7 10:21:02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我校各学科门类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或教学、研究骨干人员,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与教授相当的职称。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4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评估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指导教师;
8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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