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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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总 则
第一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三条 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办学内容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内容
(一 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 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 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 办学范围:******范围
(五 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 计划办学规模:***的规模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万元作为办学设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执中心负责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 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瞀、决算; (三) 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 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 决定教职工的聘请和工资标准;
(七)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黄艳红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黄艳红担任校长,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制定教职工聘任、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合理回报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
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