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印章管理办法(改)

发布时间:2018-09-01 14: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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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之星机车制造公司检验印章管理办法

号: V1.0

级: MM

制:

核:

化:

定:

准:

共享:力之星机车制造公司全体员工

2005-10- 发布 2005-10- 实施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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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人员印章的管理制度。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入厂检验、成车出厂检验、试验人员印章的申请、批准、发放、使用和保管等。

2 术语和定义

3 职责

3.1 品控部是检验印章的归口发放管理部门,负责印章使用人员资格的初审、印章的申请、登记发放和收回。

3.2 总经办行政人事课负责检验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检验员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程序

4.1 试用期内的人员不能授予检验印章,且不具备独立从事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的资格。

4.2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必须参加相关的业务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并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考试由部门及公司总经办行政人事课共同组织和监督实施。

4.3 经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由部门领导结合其业务工作能力及其他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后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授予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出具检验报告的资格。

4.4 对检验印章资格的认定、发放工作应与上岗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相结合,只有具备上岗资格的人员才能具备拥有检验印章的资格;

4.5 经资格认定合格的检验人员在印章管理人员处领取检验人员专用印章并进行保管和按规定要求使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印章的发放情况报总经办行政人事课备案;

4.6 检验印章作为一种专用标识,其使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印章管理人员及部门领导应向印章使用人员说明检验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使用人员应在符合要求的地方和场所使用印章,不得出现滥用、误用、超范围使用等情况;

4.7 检验印章是授权检验人员的代码印章,必须是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损坏、遗失和被盗用,被盗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授权检验员本人负责;若因遗失和损坏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报经部门领导及总经办行政人事课核准、备案后,方能重新更换新印章。

4.8 当检验人员转岗或离职,其印章应由转岗或离职人员交回部门进行注销并报总经办行政人事课备案后才准许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该印章三个月后才能重新启用。

4.9 检验人员印章磨损后不能使用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经部门领导签字,经总经办行政人事课主管批准后重新制作印章,当新印章发放给本人后,旧印章交回部门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记录。

4.10 对因受到相应处罚而被降为试用的员工部门应收回其检验印章,同时取消其出具检验报告资格,必须经过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后部门或公司领导对其检验资格、能力进行重新确认后,印章管理员方可重新发放检验印章,检验人员才重新获得检验印章使用及出具检验报告的资格。

4.11 总经办行政人事课应结合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每年组织相关的培训、考核对检验人员资格进行考核、评定,经考核评定合格的发放新一年度的上岗证并继续使用检验印章,不合格的由部门及总经办行政人事科对其进行相应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具备检验印章使用资格。

4.12 对印章使用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行为按《员工奖惩条例》实施处罚、考核。

5 记录

5.1 印章发放记录表


检验员印章发放表

检验印章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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