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发布时间:2019-03-06 13:24:4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5]28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528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2015618

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部署,规范省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是指按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含健康养老业资金)。

第三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统筹使用,安排具体项目支出时,按照先福彩公益金、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顺序安排列支。

第四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的安排使用按照公共财政方向,坚持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突出重点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关系,重点投向政府托底养老的公益性、养老服务基础薄弱的农村,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满足广大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建设和服务项目,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高档养老服务不在扶持范围。

第五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业设施、信息、服务、人才等方面,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办、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

第六条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由财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考评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扶持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和公示,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申报和预算执行,按规定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和省级预算编制要求,在充分论证、测算基础上,编制省级养老服务业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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