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关于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条件及办法

发布时间:2011-02-03 05:28:35

河北大学关于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条件及办法

一、 征集条件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年龄为1822岁在校男性。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106颁发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91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其中有下列情况,不符合征兵要求:

1.男性身高不足162cm,体重不足45kg或过于肥胖者。

2.影响劳动的慢性腰腿痛,扁平足(不能走远路的平板脚),严重脱肛,疝气。

3.明显文身及影响面容、外观的瘢痕。

4.疥疮,与麻疯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同吃,同住等),牛皮癣,头部黄癣,吸毒,性病。

5.经常心口痛、拉肚子、吐酸水、咳嗽、贫血、肾炎、结核病,近5年内患过肝炎。

6.癫痫(羊角风),经常头痛、头晕,晕厥,有精神病史,严重结巴(口吃),呆、傻、痴。

7.遗尿症(近几年经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8.耳聋,耳内经常流脓,明显斜眼,近视眼。

9.有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明显缺陷、异常,近一年内经常生病影响学习或劳动者。

二、征集程序和办法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与所在县(市、区)的任务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研究提出参加征兵体检人员的名单。高等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征学生的体检检查工作。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对体检政审合格者,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填写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宗教信仰、心理性格等方面,并表明对其入伍的态度;学校保卫部门在出身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填写内容为:“根据本人表现,符合(不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同意(不同意)其应征入伍”;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填写内容为:“经调查了解,无(有)违法问题,符合(不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同意(不同意)其应征入伍”;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填写内容为:“经综合审查,符合(不符合)征兵政审条件,同意(不同意)其应征入伍”。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学生原籍为本省的,由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照《应征公民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要求事项,协调学生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昂迪派出所进行审查,社区(责任区)民警负责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在“入学前本人现实表现”栏和“假期返乡期间表现”栏中填写学生的表现情况,签署本人姓名,再由派出所主管领导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查结论”栏中填写审查结论意见,签署本人姓名兵家干派出所公章。学生原籍为外省市的,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寄住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抓紧时间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返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优抚待遇及有关问题

1.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的,由部队评定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2.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年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4.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

5.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6.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四、组织领导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征兵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宣传发动,进行目测摸底和报名推荐;公安、卫生部门要认真组织政审、体检;征集部门要拟制征集计划,负责审批定兵。要认真落实在校大学生入伍保留其学籍和退出现役后复学等优待政策,并按规定搞好优抚安置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今冬征兵工作结束后,各级征兵办公室和高等学校要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试点情况专题上报。

河北大学关于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条件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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