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9-03-08 21:09:0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费[2010]6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11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费[2010]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年六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参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往来资金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往来票据是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和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收款收据,不同于收费、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条 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五条 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审核、销毁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财政收费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往来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印章。

第二章 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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