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答案完整版

发布时间:2019-11-13 13:58:47

第一章:贸易术语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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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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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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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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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B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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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ACD

ABD

ABCD

BCD

ABC

BCD

BD

BCD

BC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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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

1.这一合同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只要求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弦之前的风险和损失,但根据合同规定,如果货轮迟于122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故卖方要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同的规定已经超出了CIF的范围.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DEQ术语(目的港码头交货).

2.美方此举不合理.一般情况下,使用FOB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出口关税其它相关清关费用.(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出口报关由买方负责.)

3.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 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这就涉及到有关“划拨” 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在货物海运途中, 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4.拒绝买方此要求.根据FOB术语我们可得知,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既然买方是以委托方式要求我方代为办理租船, ,并且费用由买方负担,所以能否租到合适的船,我方都不负任何责任买方没有权利因此而撤销合同.

5.拒绝买方的要求.根据CIF术语,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弦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我方只负责货物在装运港之前的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并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以及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并在货物发出后及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买方.所以买方自己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也没有退还全部货款的必要.

6.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可以应采用FCA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

7.CFR术语,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但我方有义务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但上述案例中方由于未及时向买方发去装船通知,使买方无法及时购买保险,这是由于我方的失误造成的,货物在海上灭失,卖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

8.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

第二章 合同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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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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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B

B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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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E

A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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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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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ABC

A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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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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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由于凭样品交货时,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所以虽然B交货的质量太好,但不符合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规定,所以B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如果上诉到法院,B必须赔偿A由于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A公司在与外商洽谈过程中,表现出了以样品表示品质的倾向,而在合同中用文字方法表示商品的具体规格,这两种表示方法本来就难两全,很容易让外商抓住两者之间的矛盾点,仲裁机构则认为A公司在此项交易中必须做到按样品交货,同时货物也要符合合同的品质条款,而外商的商检证书则证明A公司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要求,所以仲裁机构判决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须赔付买方的品质公差.

教训:订立合同品质条款中,以上两种品质表示方法只能二者择其一,或者寄送样品时,注明“样品仅供参考,以合同品质条款为准”

3.合同中规定的溢短装条款,并不适合那些可以非常明晰表示的货物计量方法,类似件计算,以打计算,所以卖方提出的依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在议付过程中出现了单证不符的现象,所以遭到银行的议付.

教训:为了顺利完成议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卖方应负的义务,卖方应尽量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

4.为了时卖方在利用信用证议付时能顺利取得货款,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以及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与合同相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5.银行的拒付有理,因为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是直货物在重量上存在溢短,并不是允许能明晰表现的数量存在溢短.卖方的做法使得单证不符,必然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6.我方应具体分析,看卖方提出索赔时是否已经超出了索赔期,如果超出索赔期,我方则可以拒绝赔偿,但如果在索赔期内,我方应要求买方出具具体的商检证书以及证明期面料确实为我方口给买方的那几批纺织品.如果确实责任在我方,则我方需赔偿买方的损失.

7.我方应尽量不接受,因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同时,在有些国家,没有进口商的原产地证书,有些货物是不允许销售的.这将对我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8.我方装出22公吨货物,总金额超出了信用证的最高金额,不能做到单证相符,所以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第三章 运输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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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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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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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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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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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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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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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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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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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计算题

P16 2

50美元+200+200*10%*0.05=X*1-3%

解得 X=62.9美元

.案例分析

1.船公司的做法成立.因为签订的是联运提单,每个承运人只对其航程负责.但船公司仍有识别提单是否是正本(只有提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的义务.所以我方应通过船公司想最后议程的承运人索赔.

2.银行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倒签提单银行是不接受,受益人也不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信用证的不可抗力条款只适用于银行。

3.虽然合同按CFR条件签订,即集装箱货物在越过船弦时,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我公司取得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只能证明我公司提交的货物在集装箱外观上无问题.而买方现在提出的信息显示我公司在装船前存在失误,所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公司要承担损失的责任.

4.银行的拒付是合理的.因为青岛和烟台的这两批货运经同一艘船只,运往同一目的属于同一批装运,而不是分批装运。

5.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由的.因为提单在开出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而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200114进行议付,此时已超过了提单议付的有效期.所以银行有权拒付.

6.通常,采用FOB术语,是运费到付,CFR,CIF是运费预付,港商这种做法可以使其免支付运费,而承运人可能会向我方收取运费。这样会增加我方的成本.为了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我方可以先跟港商收取运费,或改为运费到付

7.买方无要求退款的权利,因为我公司取得了船公司出具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证明我方在装船时并没有出现货物短少箱数的问题.所以买方无权拒收货物.此案中,买方应查清此事的原由,看是承运人的责任还是出现了保险事故,,并向其索赔.

8.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9.由于清洁提单在签发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向银行进行议付,否则就会是议付无效.而我方在1015取得清洁提单,而在112才收到信用证,只剩下3天的时间可以向议付行进行议付,理论上我方是可以顺利结汇的,但由于时间比较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0.承运人拒赔理由不充分.因为承认人签发了全程运输提单,当货交承人之后,承运人就必须负全部责任,不管货物在船上还是在陆地上,只要货物没交付给买方,承运人就必须负责.在这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也必须进行赔付.

11.我方提交的单据能够与信用证相符,所以我分在向银行进行议付时,是能收到货款的.但由于我方的具体做法与合同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方是可以根据合同向我方提出异议,并所取一定的损失赔偿,但不能要求退还货款.

12.可以通过与买方进行恰商, 让买方指示银行给于议付。

第四章 保险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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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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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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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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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1)需要赔付;根据CIF合同,投保人为卖方,则保险的受益者也就是卖方。而在装船时,因钓钩脱落而导致货箱落海,其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原因在于在CIF合同下风险的分割点为货物越过船舷,所以卖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向保险公司赔付。

2)不需要赔付;因为投保人是买方,所以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而卖方虽然是具备保险利益,但是不是保单的持有者。所以卖方没有权力向保险公司索取赔付。

2. 拒赔;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者,单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3. 应该赔偿;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平安险规定:在运载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案例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赔偿。

4. 不需要赔偿;因为导致进口商提货不着的原因是海货途中因中东战争的爆发,所以出口商应该投战争险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投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不能因为战争而提货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

5. 不需要赔偿;案例中面布的损失是食用淡水水管漏水导致的。而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不包括这一外来风险。出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损失要求,是对水渍险的错误理解。所以,我方没有权力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6.1船长可以宣布共同海损,但这其中的5000美元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2)应该赔偿;因为被火烧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是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货物的损失是因为航行中电线的走火导致发生火灾的,其责任在于船方,船方没有做好航行中货物的安全工作。所以损失的5000美元由船方负责赔偿。

3)损失6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损失船方,货方,承运人等按照实际受益的价值多少按比例分摊。

7. 不应该赔偿;花生糖最后变质而无法销售,其责任在于承运人未能及时地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其损失不在一切险的保险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无需对该出口公司做赔偿。

8.(1)不负责赔偿;手套的受损是产品自身的缺陷导致,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无须对该批货物进行赔偿。

2)可以不付款。

9. 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10.1)单独海损: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部分损失;遭遇恶劣气候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的损失

共同海损: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及船员工资等3000美元

2)单独海损和所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如果受益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则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11. 案例中,A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他片面地理解为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因而不必承担货物交货责任。但问题在于A方不是整装而是混装货物。货物混装,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运输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所以A方还是应该承担交货责任。

12. 保险公司给于赔偿,因为这是由罢工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第五章 作价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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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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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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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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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ABC

ACD

AC

BC

AB

BCD

计算题

P31 4

运费=5000/1000=0.5美元

CFR 20.5

由此计算保费=20.5*110%*1.5%/1-110%*1.5%=0.344

CIF价等于 20.5+0.344=20.844

CIF 3%的含佣价为 20.844/1-3%=21.489美元

P31 6

115*2%*25000*8.2897=62172.75 人民币

2[15*1-2%-0.15]*25000=363750美元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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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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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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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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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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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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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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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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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CD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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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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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

ABD

ABC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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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

1.收益人不承担利息。因为议付行是保兑行,其议付资金之后没有追索权,所以在支付给受益人资金后无权向受益人索要利息费用。

2.信用证议付时,只要求单证相符,不涉及合同内容。我方这样做虽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符合信用证的有关要求,是可以向议付行议付的。但需要注意,因为我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对方可以利用合同向我方提出索赔(货与合同不一致)。

3.虽然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也承担着付款义务。如果开来的信用证是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单据尚未提交议付行议付,可以经协商撤销信用证。如果开来的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并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要货款。信用证的撤销必须征得买方,卖方,开证行,议付行的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则信用证撤销不成立。

4.当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时,卖方拒绝接受,所以信用证的修改并没有成功。因此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有权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双方都是有责任的,买方有打错包装条款的失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发现包装条款不一致应和买方共同协商,而不应贸然装入纸箱中

5.信托收据,是代收给进口人提供的信用证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所以代收行必须付担保责任,所以我国外贸公司以应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

6.目的在于日方可获得一定的资金融通。日方指定的银行出具信托收据的情况下可使日方及时提取货物而不必预先付款

7.保兑行是第一付款人,必须付责任。所以我国境内这间外资银行必须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我方可直接向其偿付

8.银行这样处理不合适,因为这里的金额是约USD10,000,应解释为信用证的金额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所以没超出L/C范围

9.汇票在提单开立后才能开证,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所以汇票在516之前开立。

10.不合理,应该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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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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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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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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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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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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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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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此案,我方是应该受理的。但双方在处理该案时有一定的漏洞。对方的商检证书应该注明变质货物的批好和数量,并提交变质的样本;我方应该对货物的质量加以调查,确定是否有变质的事实,并敦促对方提交合格的检验证书,回函中的表达也不恰当,要求减少索赔金额等于承认自身的货物存在品质缺陷。我方调查后,如发现货物却有变质的可能,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2.(1)含沙门氏细菌,找卖方索赔(质量问题)

(2)提单没有问题,因此是承运人的责任,向承运人索赔。

(3)货物外表情况良好,所以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应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3.(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货毁一半,卖方可以再进行生产,延期履行交货责任。

(2)美方的索赔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不可抗力事故,美方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的。

4.检验有效,我国公司应认真对待美国检验书上提出的索赔证据,要着重审查其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并向国内有关部门和环节了解情况,查明违约的原因,和责任,如果责任在我方,应给予赔付,如果不是我方的责任,则予以回绝。

5.  首先要明确商品的检验权问题。如果Y国有权检验,W公司知道该商品运往Y国商品在Y国检验出不符合要求,W国应该理赔。

6.看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并不是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时都可以让卖方免除交货责任的,所以,其合理性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B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延迟交货时间,若经调查确定B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则免除其交货责任。

第八章 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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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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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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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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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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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A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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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ABCD

ABCD

AB

ABC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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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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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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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起日期为送达纺织厂所以其发盘有效。由于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所以起日期为邮戳日期,即以44为起算日期,则419为发盘日的有效期限。所以其发盘时有效的。如果第一纺织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H 公司必须赔偿其 损失。

2.合同成立,发盘撤销不成立。因为受 盘人已经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做出行为,即进行了计算标价,并进行了投标的相关工作。受盘人相当于接受了,所以德商的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3.(1)采用撤回发盘方式只要其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2)采用撤销发盘的方式,但其前提条件是该发盘是可撤销的,而且撤销通知要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4.交易不成立。 要求修改信用证是属于实质性修改,属于还盘,所以原发盘失效,故即使对方发来传电说接受原发盘,但由于该发盘失效了,所以交易不能达成。

5.我方应履行合同。对方提出的要求不属于实质性的变更,只是做出相应的补充。所以是接受原发盘,而且对方还开来了信用证,他已经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做出了行动,所以我方应该履行合同。

6A在电复 中提出的要求是对原发盘做出具体的适用,不属于变更条件,所以A 方的行为表示接受该发盘合同成立,所以A 方必须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

7.不应该发货。因为我们做出的电传属于逾期接受,在收到我方的电传之后,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则表示发盘人不对受盘人的逾期接受予以确认,表明其逾期接受无效,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发货。

8.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订确认书时生效,但由于确认书没有签订,所以合同不 成立。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合理的。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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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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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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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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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ABCD

B

ABC

ABCD

BCD

AC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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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D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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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分析题

1.开证行拒付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付款人,受款人,开证行,议付行等全部参与者的同意才能生效,而对于买方开的信用证修改书,我方不予理睬,表明我方不同意其修改,信用证的修改不成立。我方持有的保险申请与原信用证 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

2.(1)可能会造成信用证的修改无效

2)正确的渠道是:向买方一次性提出修改的内容,让买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通过通知行转交给卖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

3严格的话可以,但若银行认为这不属于实质性不符,也可给予付款

4理由(1)(2)不成立,理由(3)成立

5.可以获得货款。交单日可以顺延到6月10日这第一个营业日

第十章 国际贸易方式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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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

多选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ACD

ABCD

ABCD

ABC

BCD

ABCD

ACD

BC

AC

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1

1

1

0

1

0

1

1

0

0

六案例分析

1.包销商无权提出这类要求。根据包销的定义和性质可知,包销商对其包销的商品自行行购,自行销售,自行盈亏。根据包销协议,该包销商“包而未销”,是他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包销商无权提出退货和索赔的要求。

2.损失的费用一般有寄售人承担,除非寄售协议另外规定。

3A公司无权指定C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因为A公司授权B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所以B公司在中国内享有委托商给与指定的经营权的独家代理。B公司具有在中国的代销专营权。因此,A公司无权再指定C公司为中国的独家代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4、不可接受,因为设备供应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设备进口方的产品或劳务。

第一章

 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 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4、案例分析
  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 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 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 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第二章

多选题4 如果没有短溢装条款,ABCD都正确,有短溢装的话,则选A

第三章(p16 判断12 错的

第四章(p26

案例分析9. 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第五章(p29多选题 3ABC 8 AB

第六章(p38

8.银行这样处理不合适,因为这里的金额是约USD10,000,应解释为信用证的金额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所以没超出L/C范围

第八章(p46

多选题 4AB 6ABC

判断题 14、正确

案例分析 1、发盘有效期从送达纺织厂开始生效,而不是以邮戳计算日期

第九章(p50

单选题 3 B 7 D 9 B

多选题 1ACD 7 ABC

判断题 9 正确

案例分析 4.理由(1)(2)不成立,理由(3)成立

第十章 多选题 4ABCD 5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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