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9-03-06 19: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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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0]60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0.30
【实施日期】2000.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
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津价费[2000]602号)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又收取教育补偿金和学杂费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港物价字(2000)第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借读生借读费以及教育经费补偿金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