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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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




二Ο一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8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0
(一)对高校函授站年度办学与教学的监督管理…20
(二)对经审批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20
(三)对县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
………………21
(四)对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21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2
四、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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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承担全市有关教育改革、教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法制教育工作
承担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
承担局重点工作项目的督查督办工作
承担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拟订全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负责拟订全市义校招生计划
务教育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的普通中小统筹规划和协调学教育教学工作
管理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参与拟订全市中小学教育发展2 普通高中教育、规划
承担全市中小学的教材、教学育、特殊教育、配套用书、音像制品和图书的民办教育,服务选择、使用与管理工作
社区大学及终身参与拟订全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教育发展规划
承担指导全市幼儿园和特殊学校的业务工作、教学改革工作
发展建设科;基础教育科 发展建设科
2266375822663799 22663758 政策法规科
22663676 责任科室
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科
22663676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教育1 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年度计划和教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建设科
22663758 基础教育科
22663799 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科
226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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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全市幼儿园、特殊学校的教材、教学配套用书、音像制品和图书建设工作
承担协调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科研、仪器配备建设工作
参与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省示范性幼儿园和特殊学校的创建工作
拟订全市职业技术教育、民办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指导全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学改革和检查、评估工作
中、成人学校和大中专函授站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
参与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的设置、布局调整和教师队伍建设 承担指导全市示范性职业院校的创建工作
承担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科研、仪器配备、生产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承担协调高校、职业学校的科技开发与技术推广工作 参与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工作 承担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工作
承担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
承担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承担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工
承担民办学校的建档、备案、广告审核工作
承担协调民办学校的招商引资工作
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科
22663750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22663763 民办教育科
2266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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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
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
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省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
负责统筹管理本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小学校收
部门教育经费,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监督管理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承担直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使用情况;指导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机制3 和组织实施教育管理工作
系统内部审计;承担有关财经检查协调工作
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承担对本级教育事业费、教育附加、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工作
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承担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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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科
22663799 计划财务科
22663752 审计科
22663761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22663680 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流、档案管理和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试;实施认定工作
承担直属学校和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表彰、交流调配、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全市教职工的职称评审工作
承担各级各类学校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拟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的培养培训计划
3 教师工作科
22663735

工作

承担指导协调教师培训中心的有关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承担知识分子和专家服务工作
承担直属学校的人员编制及局系统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 承担二级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组织协调教师对口援助工
参与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局系统的机构设置及局机关和二级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教师培训中心
22659567 教师工作科
22663735 基础教育科 教师工作科人事教育科 人事教育科
22663799
22663719
承担检测评价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各级各类学质量
校教育教学的研承担指导全市中小学课程改革5 究与改革,全面与教材建设工作 实施素质教育
承担协调基础教育科研、仪器配备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示范性、特色实验普通中小学的创建工作 承担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统战和教育外事工作 承担指导全市中小学的党建工
承担局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考核、教育和培训等工
承担全市教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与发布工作
承担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发展成就和教育典型人物与事迹的宣传工作
基础教育科
22663799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6 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人事教育科
22663719 综合调研室
22663676
4
承担指导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承担教育史志编撰工作 承担教育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承担教育信息化应用的研究、开发和推进工作
园、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德育管理和德育队伍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学校开展校风、学风建设工作 承担组织省级优秀学生、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申报和审批工作
承担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承担指导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
承担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能训练和学校集体活动安全的工作
承担指导管理全市学校和幼儿园的体育、艺术、国防、卫生与健康等教育工作
承担组织全市性学校学生体育运动会和艺术教育竞赛活动的工作
承担指导协调学校体育、艺术教育交流活动的工作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负责组织普7 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定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
拟订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政策 承担市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承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 拟订初中毕业会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小学竞赛活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史志办 综合调研室 教育装备所
22663600 22663676 22663711 学生与安全工作科
22663780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22663605 教育考试院
22663777 基础教育科
22663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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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指导协调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承担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生的就业及创业业工作 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基
承担全市教育事业数据统计及8 本信息的统计、建库上网工作
分析和发布
承担学校危房改造和标准化校舍建设工作
承担指导局直属学校后勤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全工作
9 市学校危房改造承担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建设项和学校建设
制、决算初审和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市学校的教育技术10 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稳定工作
配合卫生部门对学校校医、健康教育教师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承担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承担督促检查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承担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11 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普通话师资培训与测试工作
承担向社会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工作
承担组织城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
承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的创建、指导、监督和评估认定工作
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
22663721 发展建设科
22663758 发展建设科
22663758 教育装备所 勤工俭学管理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
22663711 办公室
22663605
学生与安全工作科
22663780 教师工作科
22663735
6
承担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拟订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度及实施方案
承担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全市教育督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导工作;指导县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工作 市区的教育工作
承担对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监测的工作
承担指导县市区教育督导工作 承担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省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工
负责教育系统出承担直属单位教育外事工作 国留学人员的派13 出管理及教育外承担组织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管事工作 理人员来株挂职工作
(境)外来株留学的有关工作 承担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承担管理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承担全市教育国项目工作
14 际合作与交流的承担市教育局直属教育教学机构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工作 有关工作
承担开展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全市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15 府交办的其他事承担为民办实事协调工作

教育督导室
22663756
12 教育督导室
22663756 人事教育科
22663719
国际交流合作
22663788 发展建设科
2266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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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中、高级,中专中级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施办法与管理文件;组织实市教育局
施全市中小学系列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市人社局
和职称评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1.《中华人民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2.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29号)。
2014市人局、教育局联合下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2014123号),市教育局在市人社局的指导下株洲2014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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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学生食堂管市教育局
理相关规定,协助食药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学生食堂管市教育局
理相关规定,协助食药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处理食物中毒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 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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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市食药局
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对学校食堂饭市物价局
菜价格进行监
负责优惠生报名组织、优惠市教育局
信息录入、学藉审查、信息公开公示
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20159

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 3



高考加分

市民委
负责少数民族的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退女、在服役期市人社局
间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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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联
负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20159 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优惠加分资格审查
4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
制学校入学,市教育局
减少学生上下 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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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设立并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市教育局
实校车安全管
理责任,加强
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劝阻,并通报相关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2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县市区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指导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13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市公安局
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4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
1.依照法律、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度。
3.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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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
4.指导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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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质监部门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市质量技责;对生产不术监督局
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市区质监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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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市安监局
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市卫生局
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3.《株洲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 20141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车,聘用取得校车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5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甲型H1N1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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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市卫生局
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市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6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对师生和学校食品经营服务管理与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指导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市教育局
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 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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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学校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并实施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市食品药行督导、检品监管局
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 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全隐患。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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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高校函授站年度办学与教学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驻株高校函授站
查对象
二、监督检对高校函授站年度办学与教学的监督管理
查内容
三、监督检日常教学管理检查与年度办学审核
查方式
四、监督检执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
查程序
(一)审查函授站的相关教学与管理材料;
五、监督检(二)现场检查办学情况;
查措施
(三)将年度办学与教学情况报省教育厅。
六、监督检对在招生、宣传、教学过程中视违规情节采取责令改正、报省教育厅取消设查处理 站资格等处理手段。

(二)对经审批后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查对象 校、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 (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和各项管理制二、监督检度是否健全;(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三)资产管理和查内容
财务收支情况;(四)教育教学情况;(五)校园安全状况;(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一)年检;(二)日常督导;(三)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估。
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二)现场检查;(三)审阅档案材料;(四)随机四、监督检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查程序
开展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督导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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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二)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
五、监督检
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查措施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8.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1.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2.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对县级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县级政府及教育部门
查对象
二、监督检教育职责履行情况
查内容
三、监督检现场查阅与平时督导、评估、考核相结合。
查方式
(一)县级自评。
四、监督检(二)现场评估。 查程序 (三)结合平时检查考核汇总评估考核结果。
(四)教育局党委、行政讨论提出评估考核意见,报市政府确定结果。
五、监督检每年一次对五县(市)和城市四区的前2名进行表彰奖励。
查处理

(四)对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承担建设项目的学校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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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申报项目资格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报单位、立项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
(三)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是否按目标与要求进行建设,是否完成建设计划与任务,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与相关保障制度、机制建设是否到位。
(五)立项建设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发挥了资金效益。
(一)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听取汇报、专题研讨、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督导;评审不通过的,不予确认。
(二)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管理,发现问题聘请专家指导解决。 (三)项目建设期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终期验收,做出项目建设的绩效评价。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后,发文正式确认立项建设单位。
(三)各立项建设单位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建设数据台账,定期发布项目实施进展、组织管理和阶段性成果等情况。
(四)市教育局对项目建设过程定期评估,定期组织专家通过查验数据台账、跟踪监控和现场督导,对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市教育局组织专家采对各项目进行终期验收,逐项提出验收结论。 (一)市教育局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各项目的过程监督与终期验收情况纳入县市区年度教育工作绩效考核和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评估,并作为下年度各类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指标分配和市本级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项目。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株洲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章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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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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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章 民办教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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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许可证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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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成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的举办者提出办学许可申请。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且主动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停止招生,在规定的筹设期内达到设置标准的,责成举办者提出办学筹设许可申请。
(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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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害的;或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两次以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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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停止招生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或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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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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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造成较大损害的;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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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查处违法办学行为;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并可以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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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1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1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独立学院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年检不合格的;
(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产生一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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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果,但能积极主动地消除或减轻社会影响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有虚假夸大成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1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1项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13万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能配合执法部门消除社会影响的;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但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改正违法行为的;有2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2项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减少招生计划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学校未按期过户资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擅自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擅自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3项以上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年检有3项以上不合格的;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的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罚。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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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还收取费用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但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抗拒、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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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人数少,未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能积极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拒不停止招生,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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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但能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在限期改正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12倍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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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经责令限期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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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能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并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不含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对违法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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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没有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积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2万元以下(2万元的罚款。
(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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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社会后果,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有违法所得。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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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有违法所得;阻碍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四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初次作弊且情节轻微的;或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较重;或违法行为牵涉另外12人;或不配合调查人员调查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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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严重;或违法行为牵涉3人以上的;或抗拒、阻碍调查人员调查的;或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裁量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两年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作弊情节非常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或两次以上作弊、屡教不改的;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执法工作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主要工作内容
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5.12安全知识宣传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教育 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普通话宣传周
推广使用普通话
接受中等职业学校、小学、
学生资助政策
初中、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咨询服务
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接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
学生资助政策
中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咨询和投诉事宜
汉语教师志愿受理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相者服务咨询 关事宜 服务事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学安科
22663730 2 3 教师工作科
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 国际交流合作科
22663736 中职、小学、初中、普通高:22663680 学前:22663683 22663788 4 5
43
6
7
毕业生报到及改派 有关手续 毕业生及教育人才档案、户籍托管
教育人才人事代理 新进毕业生转正定级和计算机培训
为外省回湘及省内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为已就业毕业生工作变动办理改派手续 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户籍托管手续
为民办学校教育人才人事代理(转正定级、工资调档、职称晋升等)
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和计算机培训工作
8
9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22663712
22663712
22663712
22663712
10
11
12
13
14 组织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讲座、职业生涯规划大
大中专毕业生
赛;组织高校开展就业培训就业服务
工作;组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举办创业指导教师培训
大中专毕业生,开展大学生创业咨询服创业服务
务;设立大中专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全民终身学习织开展全民终身教育学习活活动周
动,推进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招教育考试招生生考试、自学考试、大学英政策 语四六级、全国计算机等级咨询服务
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结合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5月)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特别是宣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努力实施科学保教。每年2月、学前教育宣传
7月在媒体推出《城区幼儿入园攻略》,将城区所有幼儿园的基本信息向社会特别是家长进行公开,宣传优质幼儿园的办园理念
22663681 株洲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管理中心
22663681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22663762 教育考试院
226637002266370322663706 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科
2266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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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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