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5-14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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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xxx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做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xxx与二原告之间没有订立任何有关树苗买卖的合同,更没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只是基于和原告xxx之妻xxx之间的同学关系,在xxx再三的请求下为其联系树苗卖方,之后也没有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树苗买卖中获益的事实。即使存在树苗买卖纠纷也是原告与第三人xxx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荒唐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原告将xxx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本案中树苗买卖合同的主体是xxx、xxx与xxx。原告xxx、xxx与xxx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xxxx违约的问题了。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xxx两次提到自己不清楚被告和xxx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这也就说明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伙同xxx与二原告进行树苗买卖活动,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只能是xxx和二原告,而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其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xxx不是本案树苗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其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列xxx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xxx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xxxx的诉讼请求。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1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