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时间:2018-10-23 11: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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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 2001.08.31
实施日期: 2001.08.3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 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0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2011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08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