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院死亡患者尸体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8 01:20:35

关于医院死亡患者尸体处理规定

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的通告》等文件规定,按照市城管执 法局、市卫生局、 公安局、 民政局和市殡葬执法大队等部门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殡葬管理,以构建和谐 XX 为目标,规范城区 治丧行为,结合我院实际,对在院内死亡患者尸体的处理及太平 间管理制定此规定。

一、在院内因病死亡的尸体处理规定

1、各临床科室及急诊科对正常死亡患者,当班护士要在 分钟内向保卫科报告。

2 、保卫科值班人员负责在 2 小时内向市殡仪馆 联系电话: 0745-*******) 或殡葬执法大队报告。

3、有医疗纠纷死亡的患者,各临床科室当班医护人员要及 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医务科报 告,如需在地下室太平间存放尸体的,由医务科认可,由总务科 安排存放,保卫科向殡葬管理处或殡葬执法大队报告,说明需存 放尸体的原因及事由。

二、医院太平间管理 太平间原则上不允许存放尸体,各临床科室有死亡患者的, 应及时联系保卫科,由保卫科向相关行政部门汇报,来院处理。 因特殊情况(如医患纠纷患者尸体等)需要存放太平间的,须经 医务科、保卫科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存放,当班医护人员不 得直接通知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将患者尸体拖到太平间存放。

三、工作职责区分及内容

1、各临床科室值班护士为报告责任人,对病人死亡应区分

负责病人死亡尸体的资料整理登记,及时向市 殡仪馆或殡葬执法大队汇报。

5、责任区分:相关职能科室科长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负责此 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工作要求:

1XX 市政府将医院因病死亡尸体处理工作纳入了社会综合 目标管理考核。 市区内医院若有违反 《 XX 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之规定,将按《 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殡 葬管理的通告》第七条规定处理,当年不得评为社会综合治理合 格单位,并取消当年医疗机构及相关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我院 将此项工作列入科室的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如有违反此规定对医 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科室及相关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2、根据 XX 农村和少数民族病人的风俗习惯特点,科室要 及时对有关病人与亲属做好宣教工作,主动化解此类矛盾,避免 纠纷发生。

3、各科室要重视并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务求 落实到位。

0 一二年六月

主题词:患者尸体处理规定

XX市医院办公室

2012625日印发

关于医院死亡患者尸体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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