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发布时间:2019-08-23 06:32:46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来看,什么叫法?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不是纸上写的、石碑上刻的文字,而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在本书中,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

其次,什么叫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的真理。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我们看法律,不能单纯的从表面来看,而应该从法律与事物的联系来看法律。人生活在社会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人类在社会中所形成的共识,就构成了这个社会的精神。

  孟德斯鸠看来,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

在我看来,孟德斯鸠的思想具有预见性,颇有先哲的味道,他看到的不是事物的表面,而是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构建的这个社会体系是一个崭新的开创性的社会,与当时的世界完全不同。当时的世界是一个古老而陈旧的世界,亚历山大建立帝国的的荣耀、奥斯曼人可以在通往巴尔干的道路上设置路卡征收重税、西塞罗《论神性》的精彩。依旧无法掩盖这个世界的陈旧。在这个旧世界里,神的地位完全取代了人,在这个旧世界中不需要有任何的思考,只需要服从于教会,相信一切由上帝创造,相信上帝是万能的,完全受教会的奴驭。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欧洲便进入了这样的一个黑暗的社会形态中,这个社会压制着本应该健康生长的人类。

  直到启蒙思想的出现,新的思潮开始萌芽,原有的社会开始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新的秩序的产生。而孟德斯鸠就是利用它自己的学识来构架出一个理想王国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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