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重点工作文件解读和具体操作方法

发布时间:2014-07-31 15:44:52

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重点工作

文件解读和具体操作方法

劳动用工管理处


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重点工作

文件解读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马处长讲解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以及人社厅法规处师处长依法加强新形势下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的基础上,今天上午我主要结合具体工作把用工管理相关工作的文件和大家学习一下,交流一下具体方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第二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三部分: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部分:2014年全省煤矿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有关问题

第五部分:用工前置验收和前置管理有关问题

第一部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出台原因和过程

2010年,《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明确了用工管理责任和“五个统一”管理制度的基本流程,对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2年下半年开始,开始起草《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把用工标准、变招工为招生、培训管理、劳动组织、劳动保障与保护等相关内容纳入规定之中,并在917日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座谈会、1017日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座谈会上征求意见,以晋煤劳发[2013]138号文件印发。

201358日,吴永平厅长主持召开煤矿用工管理专题会议,深入研究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安排进一步对13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征求各级意见后,作为会议配套文件印发执行。

二、具体说明

《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共分1261条,进一步从煤矿用工管理责任、劳动用工制度、劳动用工标准、劳动用工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审核备案管理、培训管理、变招工为招生、劳动组织、劳动保障与保护等方面对煤矿用工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涵盖了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的全过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推进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劳动用工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人员素质、职工权益、长远发展的“五个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目的意义,明确了五个保障﷒。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

明确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

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劳动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负责。

明确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劳动用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煤矿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用工管理责任。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明确煤矿企业用工管理机构、人员。

第三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五个统一的根本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个统一关于派遣的规定。

注意:

一是新招人应履行派遣手续;二是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

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实现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

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

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确保培训率“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劳动用工标准

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依据素质提升工程,明确实行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明确“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准入标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任职要求以及按矿为单元注册。这是“六个标准”中《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明确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准入标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

明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质量配备要求。

具体说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第33条: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万吨/年以下的,不少于50人。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以上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

2013年晋煤规发〔2013306号《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第33条修改为:

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以下50人,120万吨/年70人,150万吨/年80人,180万吨/年90人,240万吨/年100人,300万吨/年及以上120人,1000万吨/年及以上150人……

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准入标准。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明确煤矿特有工种准入标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明确准入的管理。

要求:一是应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二是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按照准入标准进行招录。

明确新招录人员招用准入要求,确保源头准入。

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明确对政策性安置人员准入、上岗的要求。

第五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

明确煤矿企业用工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

明确从业人员年检要求,实现年检率“百分之百”。

注意: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劳动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等的全过程信息化。

明确用工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劳动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煤矿复工复产的劳动用工准入关。

明确用工前置管理,严把准入关

说明:两个方面,一是项目投产验收前,实行得比较好;二是复工复产前,实行得不好,有的走形式,有的没有前置,有的甚至不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煤矿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煤矿劳动用工专项整治和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明确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第六章 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入场和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年检,实现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 “五个百分百”。

明确建设项目施工队伍劳动用工管理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管理。

明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档案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应通过煤矿建设单位,按照“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井下劳动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所有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与施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新招用人员应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明确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的方法、合同期限、合同签订要求。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存在随意招用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承包、使用包工队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清退施工队伍、停工整顿等方式对施工单位和煤矿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方式。

第七章 审核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全省煤矿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情况,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备案。

明确审核备案管理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市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备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明确审核备案管理权限及基本方式。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未进行或未通过审核备案,煤矿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煤矿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明确审核备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

明确煤矿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责任和培训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招录和转岗的从业人员,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

明确先培训后上岗及岗位培训要求。

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

明确在岗培训提升技能水平的方式。

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招录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

针对煤矿特点,明确采取师带徒的方式,确保安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明确年度培训和全员培训要求。

第九章 变招工为招生

第四十二条 创新煤矿从业人员使用机制,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指原煤生产人员,下同)中,招录煤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职业院校(含煤炭企业职工大学)和其它院校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明确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比例和基本要求。

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全员准入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

明确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计划的制订依据。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与煤炭院校联合,积极开展校企联合,采取直接招录煤炭院校毕业生、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专业定向培养和其它教育形式,完成变招工为招生工作目标。

明确变招工为招生的主要方式。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

明确未达标人员的达标方式。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待遇体系,形成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结合的激励机制,吸引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人员队伍。

明确基本的激励机制。

第四十七条 在2013年至2015年变招工为招生过渡期内,凡不达年度变招工为招生比例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一律不得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从201611日起,凡招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社会人员,一律视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上限进行处罚。

明确变招工为招生管理要求。

第十章 劳动组织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

明确劳动定员管理要求。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

明确加强劳动定员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明确工作时间要求。

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

明确煤矿班组管理要求。

我们认真总结提炼国投大同塔山煤矿激活每个员工潜能,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的做法,形成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新型的班组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全面梳理总结,反复研究讨论,历经 “七上七下”,提炼出 “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进行推广,并要求结合学习借鉴,积极开展“人人都是班组长”创建活动,通过深入扎实的创建活动,促进班组成员整体素质提升。

20129月,在宁夏召开的全国煤炭行业班组建设经验交流会上,我省推荐国投大同塔山煤矿“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大会交流,受到了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1215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在北京组织召开课题评审会,经评审,该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全国煤炭行业班组建设领先水平。201312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国投大同塔山煤矿“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全国进行推广。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

明确劳动组织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一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

明确煤矿工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明确工资分配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在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实行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保障施工人员权益。

明确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

第五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保障从业人员基本权益。

第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明确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明确个体防护基本要求。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明确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第六十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的具体操作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强化对变招工为招生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和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秩序,确保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按照《山西省煤矿变招工为招生推进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374号)、《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等要求,在全省煤矿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

一、出台原因

201358日,全省煤矿用工管理专题会议确定,为加强对变招工为招生和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监督管理,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二、在实际备案工作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初步审查盖章不规范

■煤矿企业、建设单位必须为企业正式公章;

■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公章,项目部章无效;

■初步审查必须为各市煤炭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公章

在前一段备案过程中,各市监管的煤矿基本上盖的是煤炭局公章,但五大集团部分煤矿企业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章,由于是刚开始,我们的认识不到位,所有也给备了,但今后必须盖五大集团公章,因为用印时必须分管领导签字,这是个责任问题,希望大家以后自觉,今后,初步审查一律盖各市局或五大集团公章,否则不予备案。

■审核备案省厅使用正式的审核备案专用章

审核备案专用章样式

2、审核备案表不规范

审核备案表一、表二样式及电子版由省厅统一设计,由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下载打印使用,方式为A3纸正反打印对折使用。在前一段备案过程中,有的按要求打印,有的未按要求,分别打在A4纸上。在这个问题上,沁源县煤炭局统一制作了封面,很规范。因为盖章在其中一面,要对其它页面的情况进行确认,分开打印有漏洞。

在今后的备案过程中,一律使用A3纸正反打印对折使用方式,分开打印的一律不备案。

3、提供虚假材料问题

由于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用工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有些是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准备审核备案资料时,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我们在备案过程中发现过,其中一个项目部在提供社会保险手续时,加盖“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业务专用章”,我们打电话到温州市有关部门核实,证明虚假,立即责成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从反馈情况看,罚款4万元,通报批评,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我们这次培训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省厅也有这个问题。我们要在这次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深入研究,首先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能力,做到严格把关,对虚假材料一经发现,不是备案不备案的问题,而是责成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4、审核备案数据出现不一致

审核备案是在某个节点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的直实反映,在审核备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用工人数、新招人数、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与我们掌握的劳资统计报表和素质工程报表相矛盾,数据不一致。在今后的审核备案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企业真实的用工人数和情况进行备案,如果出现和各类报表不一致的情况,要由各市、各集团正式出具说明材料。

5、审核备案的时间界限问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是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从当年1210日开始到次年320日止,这是针对当年截止到12月底用工情况进行的,如果在201415日开始准备2013年备案资料,在17日新招了10名从业人员,即便是这在之后进行备案,这部分人是不用在2013年备案资料里显示的,而是要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处作为新招人员备案的。备案情况要按照年度进行,而不是按照准备资料的时间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时间是在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中标项目已通过施工项目备案之后,在开工之前进行,未通过备案不予批准开工。

6、把关不严

在初步审查时,市煤炭局和五大集团对材料审查把关不严,到省厅备案时问题很多。有的明知有问题,不做为,矛盾上交。

煤矿企业对施工单位管理责任不落实,材料审查不到位,站在施工单位角度应对管理部门,提供不实信息。

今后,在省厅审核备案管理过程中,将对初步审查后未能直接通过审核备案的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各单位,促进责任的落实。

7、变招工为招生工作不落实

审核备案的最重要的是对变招工为招生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备案,部分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工作不落实,新招人员不符合要求,为了通过审核备案,通过隐藏新招人员信息、把已有人员变成新招人员、改变新招原煤生产人员身份等手段应对审核备案。

说明:新招人员的界定,主体企业内部矿与矿之间互相调动,应为自然减员和新招人员。

今后,省厅将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变招工为招生的监督管理,发现变招工为招生工作不落实的企业,即便是已通过审核备案,也要取消通过资格。

8、保险不在有效期

在备案中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险未参加或缴纳不及时,作为用工管理的要求,及时缴纳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所以,不论什么时间备案,各类保险必须在有效期内。

9、毕业证书或入学证明提供不规范

在备案过程中,新招人员学历证书必须携带原件,对于有疑议的证书,我们将采取措施,请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按照74号文件规定:煤矿现有从业人员,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和专业定向培养等方式,入学、缴费、学籍等相关手续完备,在变招工为招生过渡期内组织的各类检查、验收中,可视为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在提供这部分资料时,入学、协议、缴费、学籍注册等手续一定要齐全,方才有效。

10、未按要求提供审核备案材料

在到省厅备案时,部分企业未按要求携带规定的资料,本来一次能办的事,多次办不了,主要原因:一是对审核备案工作认识不到位,有应付思想,到处找人说情;二是用工管理工作不落实,不是通过扎实的工作,认真的准备,而是存有侥幸心理;三是认为初步审查已通过,到省厅就是盖个章,不用提供资料了;四是对审核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不了解,不知道该准备什么资料;五是备案表填写内容不全,不会填;六是办理备案的人员情况不清不明,有的主体企业一个工作人员为多个企业备案,有的不是实际经办人,说不清楚情况。要让每个企业具体经办人从头到尾负责做好备案工作。要通过这次培训,结合对文件的学习和掌握,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工作。

11、劳动用工备案和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区分不清楚

对正常的劳动用工备案和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区分不清,两个备案搞混了,认为审核备案后就不用到劳动部门备案了。

12、审核备案管理不到位

在审核备案管理规定之中,对审核备案的时间和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审核备案工作并未完全而有效地落实,目前尚有部分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未进行审核备案,个别管理部门未按有关要求,监督管理到位,在今年的煤矿用工执法大检查中,省厅将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督查,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备案范围和内容

备案的范围: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的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

备案的内容:生产矿井审核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现有从业人员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情况;建设矿井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管理情况。

备案的方式: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

四、备案条件

(一)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责任,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要求,设置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实现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

2、煤矿企业根据《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专业学历准入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标准、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变招工为招生计划和方案。

3、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煤矿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无遗留问题。

(二)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档案,实现施工人员劳动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

2、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必须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

3、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已落实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

4、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中标项目已通过施工项目备案,施工项目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符合《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材料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见附表)一式四份;

(2)其它材料:

■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工作计划和方案;

■监管部门《劳动用工派遣单》;

■《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加盖煤矿企业公章(纸质版、电子版存档)并附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执业(职业)资格证书。另附煤矿企业全员花名册电子版。


■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一般包括以下三个表:

■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按师处长昨天讲的提供)

在整个审核备案过程中,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备查

2、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

(1)《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二》(见附表)一式五份;

(2)《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项目(中标)备案表》影印件(存档);

(3)其它材料:

■《施工项目部全员花名册》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纸质版、电子版存档)

■所有施工人员《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原件

■劳动合同书原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

■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原件

■参加社会保险(包括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和缴费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施工所在地参加,种类必须为井下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

■进场培训相关材料

在整个审核备案过程中,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备查

(二)初步审查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煤矿企业符合审核备案条件,资料齐全,按监管关系逐级报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初步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在项目备案完成后,按煤矿建设单位监管关系报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初步审查。

市煤炭工业局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初步审查通过后,加注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厅进行审核备案。

(三)备案

省煤炭工业厅根据审核备案条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审核备案通过,加盖审核备案专用章;不符合条件,审核备案不通过,资料退回,整改后重新报送。

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流程

六、备案时间

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从2013年开始实施。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每年一次,时间从当年1220日开始至次年320日截止。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在项目开工之前进行,已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于201310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

注意两种方式的不同:

煤矿企业是每年一次,从12月开始到次年320日截止。

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在项目开工之前,文件规定时间是由于首次备案需要把未备案项目补充完成审核备案。

七、备案管理

(一)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市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备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明确备案权限

(二)煤矿建设单位应履行管理责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施工单位的审核备案资料进行预审。

明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备案中的管理责任,建设矿井不仅要把企业备案做好,还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

(三)每年3月底前,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未通过,停工停产进行整顿。

煤矿企业审核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未通过,该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及时进行审核备案或审核备案未通过,项目停工进行整顿。

施工单位审核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煤矿建设施工项目部人员变动超过20%时,应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变更。

已通过审核备案的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煤矿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按照程序到审核备案部门进行销号。未及时进行销号的施工队伍承建的项目,不予组织煤矿竣工验收。

明确煤矿建设施工项目审核备案变更及销号要求。

(六)审核备案资料和信息将作为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和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检查的依据。

明确审核备案的检查依据。

(七)审核备案信息虚假,未及时进行审核备案变更,存在随意招用人员、不签合同、拖欠工资、严重侵害从业人员权益、资质挂靠、层层转包承包、使用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非法违法劳动用工等行为,取消审核备案通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清退施工队伍、取消施工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停工停产整顿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煤矿企业进行处理。

明确审核备案管理的处罚要求。

第三部分: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建立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建立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

一、出台原因

针对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状况,借鉴其它行业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经验,对井下施工人员工资结算和发放进行管理,保障施工人员权益,在处理劳资纠纷问题时有据可查。

二、工资支付登记卡建立使用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审核备案和各类检查督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工资支付登记卡,主要问题有:

一是市、县监督管理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认识不高,不重视,认为是施工单位的事,未按要求为建设单位统一提供工资支付登记卡。

二是煤矿企业管理责任不到位,对施工单位疏于管理,认识不到施工单位用工管理混乱给企业带来的后果和严重影响。

三是个别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无法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

四是个别施工单位存在侵犯施工人权益行为,主观上不愿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

五是部分单位工资支付登记卡虽然建立,但建立、使用、管理不规范,该履行的签字确认手续不履行,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流于形式。

六是个别施工单位为通过审核备案,建立虚假的工资支付登记卡,未发到施工人员手中,应付管理部门,不及时填写相关内容。

七是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与其它部门建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登记卡搞混。

八是各级管理部门对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宣传不到位,施工人员不了解情况,影响了权益保障作用的发挥。

三、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建设项目所有施工人员。

四、执行时间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78日下发的文件,815日召开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推进会、830日召开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座谈会进行安排部署)

什么时候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

中标之后→(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施工人员审核备案之前

施工单位在煤矿井下建设项目中标后为施工人员建立《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以下简称:《工资支付登记卡》)。

已开工煤矿井下建设项目于20139月底前完成《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建立工作。(第一次审核备案之前)

五、建立与管理要求

(一)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部落实制度有关要求,并对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建立、发放和使用,并确保施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在建立使用工资支付登记卡中的责任。

(二)未按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的煤矿建设项目,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不予通过。

明确工资支付登记卡的管理要求。

(三)施工项目部要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施工人员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施工人员本人,或者委托银行汇入施工人员的银行帐户,任何人不得代领。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工资支付登记卡》相应位置签字,施工项目部签章。

明确施工人员工资发放要求和工资支付登记卡使用方法。

(四)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台帐》(以下简称:《工资支付记录台帐》,见附件2),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工资支付登记卡》建立之前的工资支付情况也应在台帐上记录。

明确工资支付登记卡台帐要求。

(五)《工资支付登记卡》由施工项目部免费向施工人员发放,并由施工人员保管,施工项目部不得代为保管,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

明确工资支付登记卡发放、保管方式。

(六)《工资支付登记卡》丢失的,施工人员本人可向施工项目部申请补领,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手续,并根据台帐或有关凭证填写相关内容。

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七)《工资支付登记卡》、《工资支付记录台帐》和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有关凭证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明确有关材料的保存时间。

(八)施工单位必须直接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等工作。

明确施工人员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关系。

(九)任何施工项目部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明确工资发放基本要求。

(十)《工资支付登记卡》样式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样式统一制作。

明确制作单位。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

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

二О一三年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人员姓名:

劳动合同编号:


本卡为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计发的重要凭证,由施工人员本人妥善保管。施工人员应该认真核对填写项目,每月签字确认。工程结束或劳动合同中止,应得的劳动报酬领取完毕后,应当将卡交回施工项目部。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应将本卡及记录台帐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施工人员工资卡开户情况:

开户行全称:

银行卡账号:

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规定

1、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建立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

2、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项目部落实制度有关要求,并对施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资支付登记卡》的建立、发放和使用,并确保施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3、未按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的煤矿建设项目,该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不予通过。

4、施工项目部要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施工人员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施工人员本人,或者委托银行汇入施工人员的银行帐户,任何人不得代领。施工人员本人、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劳动

用工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工资支付登记卡》相应位置签字,施工项目部签章。

5、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台帐》,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工资支付登记卡》建立之前的工资支付情况也应在台帐上记录。

6、《工资支付登记卡》由施工项目部免费向施工人员发放,并由施工人员保管,施工项目部不得代为保管,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

7、《工资支付登记卡》丢失的,施工人员本人可向施工项目部申请补领,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办理补领手续,并根据台帐或有关凭证填写相关内容。

8、《工资支付登记卡》、《工资支付记录台帐》和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有关凭证内容必须保持一致,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9、施工单位必须直接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考核、计酬、《工资支付登记卡》管理等工作。

10、任何施工项目部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

11、《工资支付登记卡》样式由省煤炭工业厅制定,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样式统一制作。

劳动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施工单位(甲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施工地址:

第二条 施工人员姓名(乙方):

身份证号码:

址:

第三条 乙方从事 工种,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为合同期限。

1、以煤矿建设项目工期为期限;

2、从 日起至 日。

第四条 乙方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为以下第  种方式。

1、日工资 元;

2、月工资 元;

3、其他计酬办法

第五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 乙方从事的工作存在

等职业危害,甲方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

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甲方: 乙方:

《工资支付登记卡》制作要求

《工资支付登记卡》规格:成品尺寸125mm*90mm,页边距左右空10mm,上空15mm,下空13mm;封面用200克涂布(裱皮压裁字烫金)颜色大红色;正文用80克双胶纸。内文包括说明、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安全考核记录、工资支付登记卡(12页)、批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等。


第四部分:2014年全省煤矿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有关问题

按照《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晋煤执发〔2014344号)要求,为确保用工管理规定的落实,省厅决定5月中旬至10月底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晋煤劳发[2014]490号)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4515日起至10月底结束。

检查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煤矿企业实行“五个统一”管理制度,实现“五个百分百”情况;

2、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晋煤劳发〔2013972号),规范用工管理情况;

3、煤矿企业按照《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要求,进行审核备案情况;

4、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情况,特别是新招从业人员是否达到变招工为招生规定比例;

5、煤矿企业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准入达标情况;

6、煤矿企业按照《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配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7、煤矿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是否规范,社会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及时缴纳,是否进行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是否存在资质挂靠、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等行为;

8、煤矿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全省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工资支付登记卡制度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4号),建立工资支付登记卡,及时发放工资等权益保障情况;

9、按照《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78号)要求,将煤矿用工管理列为复工复产前置条件的情况;

10、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或在井下以切块、分割等形式进行劳务承包的;

11、煤矿企业是否存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和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等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12、各级管理部门检查出的劳动用工问题的整改情况。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责令煤矿企业停工停产进行整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这部分马处长已讲)

三、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515日至5月31日)

各市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省厅方案,制定本级检查方案,对所监管(所属)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执法大检查方案于531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第二阶段:煤矿企业自查(61日至630日)

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政策规定,对照检查方案和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第三阶段:市、县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面复查(71日至1015日)

市、县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对所监管(所属)煤矿企业进行复查。县煤炭局对所监管煤矿复查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市煤炭局抽检复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复查覆盖率达到100%。复查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对查出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监督整改到位,同时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复查效果。

(四)第四阶段:省级督查(71日至1015日)

省级督查与全面复查同步进行,企业自查结束后,省厅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工作法要求,随机抽查煤矿企业,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该停工的停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第五阶段:检查总结(1016日至10月底)

各市煤炭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煤矿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将有关表格汇总后,按照监管关系上报省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第五部分:前置验收有关问题

按照《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晋煤办基发[2012]1403号)两个新规定和《关于明确山西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防爆发[2013]915号),精简了验收程序,减少了验收参与人数,为基层减轻了负担。同时明确由厅劳动用工管理处承担工程质量认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通风与瓦斯抽采、井下民爆物品库等五个项目前置验收的牵头组织工作。由于多数用工管理部分同时也牵头这项工作,超过半数的企业也涉及这个问题,所以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存在的问题

前置验收管理实行两年来,对劳动用工管理和素质提升工程起到了很好促进和保障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管理部门

一是预验收组织不严格,实际情况与标准差距大;二是各项政策规定和验收标准掌握不准确,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对验收标准不清不明;三是未站在管理部门角度组织验收和把关,完全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验收标准是什么就填什么,不管企业填什么都签字;四是整改把关不严,未认真组织复验,导致整改资料上报省厅后,反复多次均不符合要求。整改报告行文不规范,复核情况不明确,结论模糊;五是在牵头组织煤矿前置验收过程中,部分项目还不具备验收条件,有的差距还很大时就上报验收申请文件,导致验收申请与组织验收时间跨度大;六是部分单位未纳入复工复产前置管理;七是由各市煤炭局负责验收的矿井把关不严,我们在“六个标准”核查和督查中发现,由各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的矿井中,仍存在较多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

煤矿企业

一是对煤矿前置验收的认识不到位,没有落实企业的责任,认真学习领会省厅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把工作放在落实上,而是把验收当成办手续,工作不到位;二是验收标准不清不明,准入标准和准入时间与省厅要求差距较大,制定的计划、方案与省厅相关标准与要求相悖;三是各类人员区分不清,人员未按实际岗位进行区分,而是根据人员已具备的学历和资格进行区分,把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人员列为其它人员,隐藏起来,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四是验收资料虚假,根据验收标准和内容准备一套虚假资料,假学历证、假资格证、假证明材料,各类人员基本情况前后不一致,漏洞百出,自相矛盾;有的煤矿甚至修改人员入井记录,提供假工资表;五是变招工为招生工作不落实,把当年新招人员列为已有人员,已有人员列为新招人员,专业非煤炭相关专业等;六是验收准备不充分,资料不全,尤其是主体企业派驻人员劳动合同、保险等资料未纳入统一管理,验收过程中无法提供,这在五大集团整合矿井中是普遍现象;七是煤矿用工管理相关工作不扎实,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年检流于形式等;八是验收中存在问题整改不认真,有的较大问题在现场验收几天就整改结束,有的企业不及时进行整改,有的整改不到位,没有真正整改,多次上报整改资料均不合格;九是把验收当成任务完成,现场验收结束后放松相关工作,导致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山西省煤矿竣工前置验收程序

(一)验收内容

1、项目工程质量认证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

4、通风与瓦斯抽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验收

5、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

(二)牵头部门

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三)验收分组

各专业组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和内容按规定抽调,每组除验收专家外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轻车简从,统一安排车辆。

1、项目工程质量认证专业组。由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抽调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

2、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业组。由厅劳动用工管理处牵头,厅煤矿职业病防治中心参与,视建设规模按规定抽调相应数量的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参加。

3、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专业组。由厅劳动用工管理处牵头,厅人事处、职业教育培训处、省煤矿工会、省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参与。

4、通风与瓦斯抽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验收专业组。由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负责,抽调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

5、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防爆器材监管中心负责,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6、监督组。由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

(四)前置验收领导组

根据山西省煤矿前置验收程序要求,验收成立领导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前置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领导组由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市局(集团公司)一名分管领导、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市局(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牵头部门组成。

(五)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经批准进入联合试运转,具备项目工程质量认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通风与瓦斯抽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验收、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同时进行验收的条件,由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前置验收相关专业验收要求,组织预验收合格,统一向省煤炭工业厅提交前置验收申请。申请由厅劳动用工管理处牵头,与各专业验收组牵头(负责)部门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组织前置验收。

(六)验收程序

煤矿竣工前置验收采取统一组织、分组实施的方式进行验收。

1、召开验收预备会

验收前召开验收预备会,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联合试运转和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预验收情况汇报,成立前置验收领导组,具体安排布置验收工作。

预备会议程:一是介绍情况和参加验收人员;二是市县领导或建设单位领导讲话;三是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和联合试运转情况;四是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介绍相关项目预验收情况;五是宣布煤矿竣工前置验收领导组成员名单;六是宣布验收工作纪律;七是前置验收领导组组长讲话,明确验收工作要求。

2、现场验收

各专业验收组根据本专业相关规定,分别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对照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组织现场验收,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具体程序由各专业验收组制定。

3、召开反馈通报会议

各专业验收结束后召开反馈通报会议,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反馈验收意见,宣布验收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各专业验收所需时间不同,可视情单独召开反馈通报会议。

4、验收批复

现场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将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并经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验合格后,各专业验收组分别按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山西省煤矿竣工前置验收流程

三、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前置验收

为确保煤矿用工管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把好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省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将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通知》(晋煤劳发[2012]78号)。将煤矿用工管理列为矿井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在新建、改建、扩建煤矿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前,对煤矿是否符合煤矿用工管理规定进行验收,煤矿用工管理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不得进行投产验收和复工复产验收,验收管理按建设项目管理和复工复产权限进行。

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流程


(一)标准

经过多次充实细化,共计三十三项五十六条。

素质工程方案

1、煤矿企业按照晋煤劳发[2011]1166号精神及上级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专业学历准入

2、“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011年底必须达到准入标准。

3、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011年底必须达到准入标准。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013年底,五大集团、平朔公司本部矿井达到准入标准,全省最低达标比例:2013年底达到70%2014年底达到85%

5、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2013年底,五大集团、平朔公司本部矿井达到准入标准,全省最低达标比例:2013年底达到70%2014年底达到85%

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6、“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013年底,五大集团、平朔公司本部矿井达到准入标准;全省最低达标比例:2013年底达到80%

注意:在达标比例计算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岗位达标”的要求,不是数有几个中级证,如,总工程师是中级职称,那么,总工程师岗位不达标,这个中级证不能计入其他六长已有证书中。

7、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2013年底,五大集团、平朔公司、省煤运、进出口、正华实业全部矿井达到准入标准,全省最低达标比例:2013年底达到90%

8、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013年底,所有煤矿企业达到准入标准

9、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底,所有煤矿企业达到准入标准

管理技术人员配备

10、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120万吨/年以下50人,120万吨/年70人,150万吨/年80人,180万吨/年90人,240万吨/年100人,300万吨/年及以上120人,1000万吨/年及以上150人。

管理、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最后期限2015年上半年)。

11、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煤矿管理、技术人员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管理、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最后期限2015年上半年)。

12、任职经历: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独立煤矿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或矿长)具有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符合《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

13、任职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调度(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须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

六长副总注册

14、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变招工为招生

15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企业规划、计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变招工为招生

162012年到2015年,当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5%、55%、75%、100%(按照上年年末人数、现有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换算新招从业人员数,检查变招工招生的比例)

审核备案

17严格落实《关于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3]973号),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从业人员审核备案(每年320日前,完成上年度从业人员审核备案)。

18按照晋煤劳发[2013]973号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要求进行煤矿建设项目井下施工人员审核备案销号

技能人才队伍

19、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积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各类技能人才比例达到晋煤劳发[2011]1166号规定的标准(2013底标准:煤矿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达到0.16%、技师达到1.4%、高级工达到9.5%、中级工达到32%)。

用工规章制度

20、煤矿企业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符合本企业实际,以正式文件下发,并及时修订。照搬管理部门或其它煤矿企业规章的无效。

落实用工责任

21、按照晋煤劳发[2010]1499号要求,落实煤矿用工管理主体责任。

用工管理机构

22、煤矿企业按要求设置煤矿用工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五个统一”

23煤矿企业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要求,进行煤矿用工管理,充分体现用工申请、合同、备案、保险、培训、年检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24煤矿从业人员的招用符合“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煤矿企业用工申请和监管部门派遣单必须齐备。

25建立从业人员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完整,专柜存放。

劳动合同管理

26、煤矿企业按照晋煤劳发[2011]341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煤矿用工备案

27、煤矿企业按照《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煤矿用工备案率达到百分之百。

从业人员年检

28、煤矿企业按照晋煤劳发[2011]873号文件要求,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制度,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年检工作,年检率达到百分之百。年检手册、年检审核表、年检花名册等相关表格项目内容齐全。

信息化管理

29、启用《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系统》实现煤矿用工管理全过程信息化。

参加社会保险

30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  人)

31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入井人员  人,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  人)

32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  人)

33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  人)

34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人)

35按照国家、山西省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  人)

工资支付

36、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无拖欠现象。

内部分配

37、推行安全技能帐户或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

最低工资

38、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非法违法用工

39无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行为;40、无违规承包;41、无层层转包;42、无以包代管;43、无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劳务承包;44、无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培训机构

45、煤矿企业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

培训管理制度

46、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

培训计划档案

47、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建立考勤登记、考试成绩档案。

年度培训

48、煤矿企业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年度培训,培训时间、内容符合相关要求,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

持证上岗

4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B类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取得《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

50、煤矿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防突工除外)必须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的经历,防突工必须从事3年以上井下工作。

工会组织

51、煤矿企业依法成立工会,工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

工资集体协商

52、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特种作业人员专项合同。

生活条件保障

53、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平方米;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班中餐落实到位。

合法权益维护

54、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文化强煤

55、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提炼总结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加大文化建设投入,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矿区文化氛围。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建设,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山西煤炭精神

56、大力践行弘扬“山西煤炭精神”。通过多种途径,营造宣传的良好氛围,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加大考评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二)建立各类人员花名册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表一)

序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户籍类型、籍贯、身份证号、部门或科区队组、职务、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人员类型、合同编号、备案时间、年度培训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生育、井下意外)、通过年检时间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花名册(表二)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职务、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 )、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安全资格证编号(A)、任职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3、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表三)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部门或科区队、职务、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煤炭主体专业技术职称、安全资格证编号(B类人员填写)、任职经历是否符合要求

4、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表四)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部门或区队班组、职务、工种、 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编号

5、煤矿企业班组长花名册(表五)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部门或区队、职务、工种、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 职业 资格(技能等级)、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编号

6、煤矿企业特有工种人员花名册(表六)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部门或区队班组、工种、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7、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表七)

序号、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合同编号、部门或科区队组、职务、煤炭相关专业学历(毕业院校、学历、专业)、煤矿企业招录时间"

(三)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

1 、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验收各类人员花名册(含电子版)。

2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表一)(加盖公章)。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花名册(表二)(加盖公章),附煤炭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复印件、履历证明,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4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表三)(加盖公章),附煤炭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安全资格证(B类人员提供)复印件、履历证明,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表四)(加盖公章),附煤炭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6 煤矿企业班组长花名册(表五)(加盖公章),附煤炭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7 、煤矿企业特有工种人员花名册(表六)(加盖公章),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件复印件,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8 、煤矿企业当年新招录从业人员花名册(表七)(加盖公章)。

9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相关材料,验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10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变招工为招生实施方案和计划(正式文件)

1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用工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备案表一、表二、表三)。

12、《山西省煤矿从业人员审核备案表一》

13、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工伤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4、参加和缴纳养老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养老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5、参加和缴纳医疗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医疗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6、参加和缴纳失业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失业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7、参加和缴纳生育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生育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8、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井下意外伤害保险部门公章)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9、从业人员年检申报花名册及复印件

20、煤矿企业用工申请、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派遣单(派遣证明)

21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

22从业人员个人档案

23、劳动合同书

24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制度汇编

25组织年度培训相关材料

26从业人员年检申报审核表(年检通过,煤矿用工管理部门加盖年检专用章)

27验收当月或上月工资表,验收时随机抽取

28、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全部入井人员名单

29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投产验收汇报材料

全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重点工作文件解读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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