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16 01:09:05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010年3月8日,银监会、国发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发【发字文号】2010 第3号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担保公司有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之说,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感到迷惑。互联网络上一些网民给予了很多解释,几乎都是以“业务范围”为区分条件,这确实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仅以此来区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仅业务范围有所区分,审批制度、经营规则、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从多个层面与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准确之处,真诚的希望朋友们修订、指正,期待与诸位一同进步。首先,我们要先对融资性担保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定解释进行了解。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解释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审批制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条例的规定即可获得经营手续和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则首先要到省级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获取经营资格。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这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多了一个审批门槛,而且,对融资担保的业务资质进行了强令的限制要求。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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