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发布时间:2020-06-02 15:53: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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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待公司注册名称确定以后,可以附件形式后附。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营业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五条公司开办时间:自发起投资日即: 20XXXXXX日)。

5.1 为公司 负责人兼 ,负责公司的

5.2 为公司 负责人兼 ,负责公司的

5.3 为公司 负责人 兼 ,负责公司的

5.4 为公司 负责人兼 ,负责公司的

第6条 公司是属于合伙制经营,按比例拥有公司的全部财产及承担公司的相应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家居装饰、装饰设计室内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以上劳务;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8条 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起初发起投资额为30万元分两次到账。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实施多次融资,出资额全部为按股份认缴制。

单位: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股东名称如下:

1.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3.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4.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发起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必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优先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股之间放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九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依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商定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制度;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发展计划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一列入公司发展公积金。公司发展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发展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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