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02-20 18:44:59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20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25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机构应在每年1215日之前将《年终总结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畜禽疫病防治站。
第十二条 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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