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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22:56:38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客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第三条《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第四条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11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组织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工作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问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原则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责任、原因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第八条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原则,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情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第二节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第九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第十条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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