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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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为推动手机银行业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操作和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业务功能的内容
手机银行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个服务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转账汇款、理财产品、基金买卖 、第三方存管、信用卡服务、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理财专家、电子支付、代缴费等业务功能。
第二条 业务种类的划分
根据我行在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各项业务功能的特点,将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和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只能转回到原购买账户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定义为低风险业务;将非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跨行汇款、电子支付、代缴费等对外转账类业务定义为高风险类业务。
第三条 版本的划分
手机银行分为Wap版和客户端版,其中客户端版中包括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四条 手机银行业务要求客户身份信息与手机号码建立唯一绑定关系,一个客户只能签约一部手机号码。
第五条 为防止数据伪造风险,WAP手机银行系统由移动运营商直接接入,处于相对封闭的移动数据网络,并限制为特定地址访问,不允许其它来源访问,客户必须使用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所指定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 客户端手机银行系统可通过多种方式接入,在高风险交易中使用向其手机银行签约手机号发送动态密码或令牌动态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第七条 为避免因手机丢失而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账户密码等内容只保存在银行的系统中,每次退出手机银行之后,手机内存中关于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将会被自动清除。
第八条 限额管理
为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光大手机银行对于对外转账等风险业务进行了日累计交易限额的控制,以便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第三章 密码的使用
第九条 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共用8至14位登录密码。
第十条 客户登录手机银行后对于一般低风险业务不需要再输入账户交易密码,对于开通手机银行、账户加挂手机银行以及对外转账、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业务需要输入账户交易密码。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黑客的网络攻击,防止密码被盗,在客户登录时限制客户登录密码次数,累计3次密码输入错误则冻结客户登录2小时,以保证手机银行的交易安全,错误次数与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共同累计。
第四章 签约管理
第十二条 签约渠道
手机银行服务功能的签约渠道包括柜台、网银专业版、网银大众版、门户网站、手机银行、CALLCENTER。
签约手机银行服务功能后,手机银行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理财产品、基金买卖 、第三方存管、信用卡服务等低风险业务功能。
第十三条 对外转账功能的开通渠道
手机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开通的渠道包括柜台和网银专业版。
手机银行为开通对外转账功能的客户提供手机银行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包括非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跨行汇款、电子支付、代缴费等业务功能。
第十四条 凭证范围
签约手机银行业务和开通对外转账功能允许使用的凭证包括借记卡、存贷合一卡、凭密码支付的活期一本通和信用卡。
加挂手机银行的账户可为所有支付条件为密码支付的凭证,包括存贷合一卡、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定期存折、计划权力凭证。
第五章 注销服务
第十五条 手机银行服务注销
客户如发生手机丢失或账户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注销手机银行服务,注销渠道包括柜台、本手机或其他手机、CALLCENTER、网上银行及短信。客户找到遗失手机或更换手机后可以重新签约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默认账户是由客户指定的默认首选交易账户,一般应用于客户未指
定交易账户的交易,如手机对手机的快速转账交易、自动扣费交易等。
第十七条 客户签约手机银行所使用的账户将被自动设置为默认账户,默认账户只能是借记卡、存贷合一卡借记账户、活期一本通和信用卡。
第十八条 客户签约手机银行后,可以在手机银行添加账户,添加的账户可以是借记卡、存贷合一卡、活期一本通、信用卡、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定期存折、理财计划权力凭证等。
第十九条 客户可以对已加挂手机银行的账户进行删除,但默认账户不可以被删除,如需删除必须先指定其他账户替代账该账户为默认账户。
第二十条 手机银行的每一个账户都可以设置一个账户别名,如客户未指定账户别名,如需修改可以通过设置别名交易完成。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手机银行业务暂不收费。客户使用手机上网时,移动运营商会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章 渠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个人网上银行支持的手机银行业务包括手机银行开通、注销、和签约信息管理。 通过网上银行开通手机银行的账户类型仅限于本人名下已经加挂网银的借记卡、存贷合一卡借记账户、信用卡、活期一本通。
大众版用户和专业版中未开通网银对外转账服务的用户,不可进行开通手机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设置,但可以进行关闭手机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设置。
专业版中已开通网银对外转账服务的用户,既可以进行开通手机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设置,也可以进行关闭手机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CALLCENTER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CALLCENTER支持的手机银行业务包括手机银行服务开通和手机银行服务注销。
坐席完成用户的身份认证后可以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在CALLCENTER开通的手机银行不具备对外转账功能。
第二十四条 自助终端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自助终端支持的手机银行业务包括手机银行服务开通,在自助终端开通的手机银行不具备对外转账功能。
第二十五条 门户网站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相关规定
门户网站支持的手机银行业务包括手机银行服务开通,在门户网站开通的手机银行不具备对外转账功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务管理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业务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分行。
手机银行柜台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签约手机银行服务
一、办理要求
1、客户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2、客户必须提供申请开立手机银行服务的卡(折)原件。
3、该账户只能是以密码作为支付条件的借记卡、存贷合一卡、信用卡或活期一本通。开通手机银行客户的卡(折若不是个人结算账户,则无法进行转账交易。 二、使用的凭证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 三、 操作流程: 1、客户填写《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我行实名制办理的账户凭证(卡或折),交给受理行(我行任意营业网点,下同)。
2、受理行柜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请书中选项、各要素是否全面、清晰、准确,账号与客户提供的卡(折)是否一致;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件姓名和提供的账户姓名以及申请书、协议中相应信息是否一致,是否为存款人本人,并应联网核查客户的身份证信息和照片。
3、客户若使用信用卡开通手机银行时,若该客户在核心系统没有客户号,则柜员应先调用[0201建立对私客户信息]开立客户号,并打印“内部通用凭证”后,再为其开通手机银行。若该客户在核心系统客户信息中的户名与信用卡系统不一致,则应提示客户使用借记卡、存贷合一卡或活期一本通开立手机银行,再到手机银行自行加挂信用卡账户。
4、审核无误后,柜员在图形前端系统调用[5389签约交易]交易为客户办理开通业务,开通标志选择“开通”;如果客户在开通的同时申请签约对外转账功能,是否对外转账选择“是”,否则选择“否”,录入其他相关信息,经主管柜员授权后提交。 5、系统验证无误后,返回开户成功信息,柜员打印回执,交由客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