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6-01-05 00:45:28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20134月修订)

西大学〔201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所称学生是指在广西大学学习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大学生安全教育》课程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引导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大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防病、防毒、防盗、防骗、防诈、防火、防溺水和防交通事故等各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具体指导、协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和寝室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禁止在校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游泳。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不得扰乱正常的教学、办公、娱乐和休息场所的秩序。

(五)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活动,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不得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和吸食毒品。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音频视频制品。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

(二)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煤油炉、燃气炉等电热器具。

(四)不得私接(拉)电源、电线。

(五)禁止在学生宿舍楼焚烧物品,严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学生不得擅自到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

(七)学生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八)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和有关单位同意,同时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审查。活动组织者须将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方式、安全保卫措施等书面向学院或主管部门报告,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和实施。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

第十四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发生一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因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按照职责范围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要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责任追究制,首问负责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向单位领导汇报,不得拖延。

第十八条 若属刑事案件,相关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按上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一)因学校行为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二)学生或其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

3.学生在假期、假日离校期间或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4.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

5.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6.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7.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8.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凡经学校认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给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死亡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死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向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报告,并负责或协助做好死亡学生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工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学生死亡的善后事宜,配合办理丧事,做好死亡学生亲属的抚慰事宜。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死亡学生的学籍注销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按规定负责退学学生、死亡学生的学费清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我校其他各类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大学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2013423

广西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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