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发布时间:2020-07-30 18:08:06

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简并申报期限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

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小微企业税款减半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减半征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限制条件

1.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3.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申报病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困难企业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纳税人有其他特殊困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给予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限制条件

1.“亏损”是指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2.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不予减免房土两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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