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10-23 12:45:01

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
作者:侯晓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

         合法矿山企业的非法占地行为并不是其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前置条件,企业的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与其非法占地行为之间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合法矿山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查处,国土资源局是受限制的职责,因为在矿产资源管理的流程中,前一阶段的合法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会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职责的履行。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先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起诉。此案需要国土部立法专家就此案与最高法、最高检两院,给予有力的司法指导。

        关键词 基层 公诉案件 合法矿企 非法占地 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侯晓红,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经济师,研究方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78

        一、法律要点

        1.当基层人民法院是公诉案件中涉嫌渎职犯罪主体之一时,能否成为此案件的依程序和职权的审判机关?

        2.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合法矿企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与其非法占地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是否合法、合理?

        3.合法矿企井下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的管理部门是谁?

        4.在案件中,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司法体系认定的犯罪主体不正确、违反回避规定等严重错误时,司法程序怎么走?受害人的救济程序是什么?

        5.依据新修改的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乙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先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起诉。此阶段,乙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对乙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起诉书。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案件和合法矿山非法占地案件,各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只有合乎程序,才能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因合法矿山违法越界开采而引起的县级政府追责的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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