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01 22:29:33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以数字化、信息化为支撑平台,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按照“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履职、无缝对接、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乡三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大连海关、大连供电公司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的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三、网格划分与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制定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一)网格划分与层级分工。
    1.一级网格。以大连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大连市政府,第一责任人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直接责任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局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主要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并重点监管由本级网格负责管辖的单元网格。
    2.二级网格。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14个区市县、先导区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区市县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为县长(市长、区长、管委会主任),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管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人为区市县、先导区环保部门主要领导,日常工作负责人为区市县、先导区环保部门主管环境监察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任务,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以14个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所辖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为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直接责任人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具体负责人为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的科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承担辖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进行对接,建立本级环境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三级网格,全面配合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辖区内污染源分布、类型与监管情况,建立以村委会(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的基层(即第四级)环境监管网格。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一级网格主体可以将重点污染源、污染源密集区域或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作为本级重点监管单元网格,由本级网格重点监管,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对跨网格的河流、湖库,要由相关网格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陆源污染监管工作,并由上级网格协调确定区域水体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河流断面或水体质量考核目标等。
    (二)职责分工。
    1.网格主体职责。各属地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机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等。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负责组织建立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网格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和其他相关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部门:在部门内部建立市、县、乡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并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地理信息化;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与“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等。
    (2)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路段及跨库桥梁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防止由交通运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或破坏水源安全的行为发生。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深入运输企业开展营运黄标车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营运黄标车;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及滨库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对非法挤占河道、湖库控制范围的提出限期退出建议;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保障国、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稳定;加强饮用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全市供水厂水质定期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严控地下水超采,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对超总量用水行为依法监管,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5)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6)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和植物园)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开发利用管控。
    (7)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每半年向政府报送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8)海关部门:负责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9)城乡建设部门:市建委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内的扬尘监管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根据排水管理机构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情况,结合环保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负责城市建成区老旧管网改造、市政排污口管理,对新建成区、城镇、开发区、工业园区指导实施雨污分流;负责牵头组织市内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和治理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市建委、市城建局统一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10)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渔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划定海洋及自然海岸线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负责实施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11)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单位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火化设备和祭祀焚烧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12)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运输车辆物料遗撒或者泄漏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施查处。
    (13)供电公司:依据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配合政府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对地方环保工作“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网格体系建设与运行要求
    (一)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各级网格要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示及时。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明确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目标与奖惩措施,确保环境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3.完善联动协作机制。各网格责任主体要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以落实环境监管职责为主线,发挥环境监管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执法联动、协作有序、监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
    4.实施差异化管理。各级环境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诚信守法情况、日常监管状况和对周围环境影响程度,将列入监管范围的污染源企业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企业为简化管理对象,主要指小型三产单位;B类企业为常规管理对象,主要指一般工业企业;C类企业为强化监管对象,主要指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要采取差别化环境监管措施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健全监管档案,突出管理重点,增强环境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执法效能。
    5.构建信息平台。以现有环境保护数据中心软硬件系统为基础,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工作,拓展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积极构建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平台,将全市污染源信息、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等纳入系统,逐步建成市、县、乡三级网格环境监管数据库,形成以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任务管理、动态更新为特征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平台。
    (二)运行要求。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根据环保分类监管等要求,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问题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相关单位,并积极配合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信息公开。
    3.反馈。做好本级、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要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监督要求。
    1.外部监督。完善网格系统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务公开,利用网站等媒体公布环境监管网格片区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
    2.内部监督。强化网格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对在网格环境监管中存在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人员,各级纪检监督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全面划分阶段(2016年1月1日—1月31日)。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将监管区域、事项划分为若干网格板块,明确每个网格板块具体责任人。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三级网格划分汇总表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2月1日起)。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网格划分表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网格划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移交移送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环境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1.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和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各级网格的联席会议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协商召开时间与主要议题。
    3.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国家、省和市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对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
    4.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6.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7.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二)人员保障。各地区要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置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环境执法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负责环保职能机构内增挂环保机构牌子,指派不少于2名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可内部调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选聘好、管理好、使用好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本级网格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带领下,做好基层环境监管工作。要定期组织对网格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监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三)执法能力保障。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项目建设工作,拓展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PDA终端)。积极构建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建成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四)经费保障。各地区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保障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环境监察人员配备的PDA终端的运行、维护和更新资金。市本级财政要保障我市环境监察移动执法应用系统拓展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建立、运行等费用。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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