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1-07-07 12:58:58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指巫风二:舞、歌;淫风 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 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 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

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13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4 《周礼》:“听称责以傅别”(借贷合同)称责”就是借贷债务;“傅别”乃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写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

15 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16 离婚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

离婚“七出”: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

限制离婚“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7 嫡长子继承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8 五辞听讼所谓“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9 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0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战国初期李悝制定,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21 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商鞅公元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2 犯罪连坐的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即邻里)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23 诬告反坐的原则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24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25 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26 隶臣、隶妾降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27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伺寇,意为伺查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28 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29 :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0 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它倒行逆施的行为。

31 偶语诗书

32 《九章律》 萧何修定,9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33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34 文帝的废肉刑改革——用笞刑代替黥、劓、斩左趾刑(汉朝刑制改革)

35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6 西晋《泰始律》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杜预,斐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张杜律”。《晋律》共而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37 《北齐律》汉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而成,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38 八议入律曹魏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9 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40 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服制愈重,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而以卑犯尊,处刑愈重;服制愈轻,以尊犯卑,处刑愈重,而以卑犯尊,处刑愈轻。这是纳礼入律的具体体现。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

41 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简称留养,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去世后再执行。

42 《开皇律》开皇元年至开皇三年修订颁布,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1)奠定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该禁卫为卫禁、改户为户婚,将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删除斗和毁损。篇名、数目、顺序基本确定。

2)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确立死、流、徒、杖、笞的五刑制度

4)体现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轻刑思想。

43 《唐六典》开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陆坚修《六典》﹐并亲自制定理﹑教﹑礼﹑政﹑刑﹑事六条为编写纲目共三十卷﹐近三十万字。

44 五刑唐代的五刑,具体指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西周是:(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

45 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

46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47 唐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强盗赃、窃盗赃、坐赃

48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四次编修,至洪武三十年完成,历时三十多年,共七篇三十门四百六十条。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49 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四篇二百三十六条。

50 明六赃:监守盗赃、常人盗赃、窃盗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

51 廷杖:指在皇帝的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52 充军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并“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

53 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2)圆审:九卿会审,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六部长官会同审理。

3)朝审:对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的审核。

4)会官审录: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等共同审理案件。

5)大审:宦官会审,太监会同三法司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6)热审:刑部、都察院等在暑热之时疏理牢狱,审理囚犯的制度。

54 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

55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名曰:“领事裁判权”。

56 会审公廨的设立: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会审公廨的性质半殖民地性质的司法审判机构它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司法主权的破坏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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