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09 03:15:2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颜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其债务性质的认定应以《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为准,且应对夫妻共同生活作广义的理解,在此基础之上,将认定方法量化为金额,从而简化认定方法,使其直观、可操作性强。

        关键词 夫妻 共同债务 认定 债权人 债务人

        作者简介:颜笛,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3

        从现行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的规定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认定标准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当中对规定的解读不同,从而纠纷处理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当务之急系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一、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之法律规定

        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标准。根据学者的观点,目前的法律规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用双重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标准系目的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所负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系推定标准——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原则,若债务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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