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杰、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16 04:28:08

李文杰、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鲁17民终83【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杰;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文杰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文杰【当事人-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秦亚东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兵秦亚东【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1/12商品房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杰【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证”系被上诉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提供给上诉人的,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上诉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二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310960元。【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折价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欺诈无效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明力证据不足违约金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上诉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二被上诉人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310960元。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向其出示了虚假的“五证”,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上诉人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该损失的依据是周边房屋价格上涨的差额,但其提供的证据系房屋买卖中介机构发布的房屋价格变化情况,不是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不足以证明同一地段、同一区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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