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04-14 23:36:50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

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

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

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

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

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

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

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

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

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

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

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

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区以上政府、

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

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

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

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

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

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

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

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

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

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

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

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

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

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

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

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

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内容,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不能以实物的形式代替,

必须用货币的方式支付工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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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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