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发布时间:2020-04-24 2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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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过程如下:
1、2008.1.1---2009.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2、2010.1.1---2011.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
3、2012.1.1---2013.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4、2014.1.1---2014.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
5、2015.1.1---2015.9.30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
6、2015.10.1---2016.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7、2017.1.1---2018.1.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8、2018.1.1---2018.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面1到8中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9、2019.1.1---2021.12.31 符合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个是分段计算,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首次在文件中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具体文件摘录如下: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面1到9中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