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发布时间: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对被征地公民和法人进行合理补偿,切实保护被征地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南省被征地农人大体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73号)精神,结合南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领导组领导下统筹进行,由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别离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征地拆迁工作组,按照《大理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和本方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林地征收、林木价值评估、拆迁衡宇评估认定等各项工作。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
二、征地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一)征地拆迁范围
高速公路施工设计范围内正线、联络线和立交区建设用地及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公路营运管理配套的收费站点、监控、急救中心、管理机构和沿线服务设施

等用地,纳入工程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施工进场道路及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具体数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肯定为准。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红线外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原则上不予征收和拆迁,因项目建设施工影响,造成无法正常利用而确需征收和拆迁的,经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认定后纳入设计修编,相关费用列入工作预算。
(二)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附后)。
三、征地拆迁费用
按照《大理州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并经地方政府和公路建设指挥部或施工单位两边签字认可后依照《征地拆迁及施工环境保障责任书》明确的范围承当各自的征地拆迁费用。
四、征地拆迁程序

(一)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通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征地时一概不予补偿。
(二)县国土资源局与相关村民小组或法人签定《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收土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征收土地协议书》),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户或法人签定《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拆迁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安置协议书》)。
(三)涉及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应按照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办法》程序予以肯定。
(四)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和地上附着物进行分类调查记录,做到一组一表、一户一卡,将拟征土地的面积和拆迁情形落实到户或法人,并经被征地拆迁对象一一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

组织村民小组将到户的具体情形在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发布。
土地权属、地类按现状确认。现状地类按《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分类记录并签字确认。对地类现状有异议的,可依照承包合同和征占前三年现状地类肯定。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一)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划拨到县专用账户,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按《征收土地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及时兑付到村民小组和所有权人。
(二)《征收土地协议书》签定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派方案由村民小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方案及时足额支付。拆迁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给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范围内有权属纠纷的,按标准核定征拆补偿资金,征拆补偿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账户暂时保管,权属解决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待争议解决后按解决结果兑付补偿资金。
(四)兑现补偿费后,被征拆迁人在规按时限内自行拆除,并将拆除物运离现场;规按期限内未拆除或未将拆除物运离现场的,征迁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六、安置方式
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国有土地利用权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给单位、个人利用的国有土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年限扣除已利用年期的有偿利用费后的剩余价值费用予以补偿。

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利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如实际情形给予适当补偿。
其它国有土地,依照项目建设的需求依法收回。八、临时用地
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本着从严控制面积,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安排。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避免超占和超压土地,因施工不妥造成超占、超压、损坏土地的,须当即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路核实土地权属、面积和地类,并由施工单位补偿林木、青苗、茶园、果树、药材等损失费,对项目建设生产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必需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交还原土地利用者利用。
九、被征地农人大体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人大体养老保障金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由用地单位交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并要求参保的被征地人,按相关程序进行参保。

十、奖惩处法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按期限内签定《拆迁安置协议》,涉及整户衡宇搬迁并按时拆迁的被拆迁户,每户一次性按50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在规按期限内完成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拆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之日起,20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500元,不按时拆除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此项奖励资金。
(二)原宅基地范围内无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或无需拆除的,和未按期、未按要求拆除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三)在征地拆迁进程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领导组给予奖励。在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不低于境内征地拆迁总费用2%的比例安排(计入县级出资部份),用于征地拆迁各项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地拆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执行,除本方案规定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签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不然,所签定的协议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
(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事或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及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被征拆签约人须具有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的意愿能力,对其已签定的协议上所载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不能全权代表被拆迁户所有人意愿而签定协议致使纠纷的,由签约人自行解决纠纷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五)在《拆迁安置协议》规按期限满后,被拆迁人无

合法理由拒不拆迁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能够责令限期拆迁,超期不拆迁者,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衡宇征拆范围肯定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认定。
1.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衡宇。2.改变衡宇和土地性质用途。
3.衡宇析产、典当、抵押、赠予、生意或租赁。4.户口迁入或分户。
5.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拆迁范围内的公民和法人与他人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除合同,超期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存在典当、抵押等民事责任或有产权争议的,应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与衡宇或土地相关的确权手续。
(八)项目建设中涉及电力、电信、移动、联通、油气管道和广电网络等线路迁改,由各单位(公司)按本钱价核

算,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迁改移除,并给予恢复补偿。
(九)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超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依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十)被征拆衡宇的用地属于宅基地的,面积按持有《土地利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未持有上述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村组(社区)乡镇出具相关证明,以征收人肯定的有资质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衡宇的用地面积超过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的部份,由征收部门核定后按同地类土地进行征收,并进行货币补偿。
(十一)被征收衡宇的建筑面积与《衡宇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按测绘面积认定。
十二、附则
(一)征拆进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待工作全面结束后,移交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协调指挥部。
(二)县国土、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监察、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征地迁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揭发和投诉。
(三)严格资金管理利用,成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对资金的利用和工作实行双监控管理,同意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费用的决算,以实际征地拆迁量和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四)本方案适用于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的国有(集体)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按如实际情形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方案具有同样效劳。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一)水田
1.县城计划区内70000/2.县城计划区外
一级(高产、稳产田)41100/

二级(望天、雷响田)40100/三级(三年内新开垦)39100/
四级、水毁的承包田,现状为荒滩12000/(二)旱地1.县城计划区内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四级、灾毁承包旱地2.县城计划区外
一级(坡度10度以下的台梯地)二级(坡度1025度的缓坡耕地)三级(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四级、灾毁承包旱地(三)菜地1.县城计划区内
45000/43000/41000/10000/40100/39100/38100/10000/
一级(坝区菜地)100000/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80000/2.县城计划区外
一级(坝区菜地)36000/二级(山区、半山区菜地)34000/(四)园地1.果园
一级32000/二级30000/
遮荫面积50%以下按零星树木计算2.茶园
一级30000/二级28000/
地面覆盖率50%以下按零星茶树计算
(五)林地(含林地补偿、林木补偿、林地安置补助费)一级(有林地、经济林地)18000/

二级(疏林地)10000/
三级(幼龄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6000/四级(宜林地)4000/
苗圃地按原地类标准补偿,苗木搬迁费按3000/亩核定,再也不享受林地安置补助费。丛林植被恢复费参照财税2015122号。
(六)其它农用地
鱼塘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按原地类补偿(七)未利用地4000/(八)宅基地100000/(九)临时用地1.水田5000//2.旱地3000//
3.其它地类(含林地)1000//
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建筑物拆迁补偿

1.框架结构1600/平方米2.砖混结构1400/平方米3.钢结构1300/平方米4.砖木结构1000/平方米5.土木结构850/平方米6.空心砖结构800/平方米7.简易房500/平方米8.土掌房400/平方米(二)装修补偿
1.框架结构精装修400/平方米中装修350/平方米2.砖混结构精装修400/平方米中装修350/平方米3.钢结构精装修400/平方米中装修350/平方米4.砖木结构精装修300/平方米

中装修200/平方米5.土木结构精装修300/平方米中装修200/平方米6.空心砖结构精装修250/平方米中装修200/平方米(三)构筑物拆迁补偿1.独立大门
1)砖混结构1400/平方米2)砖木结构1000/平方米3)土木结构800/平方米2.块石砌体
1)浆砌340/立方米2)干砌150/立方米3.围墙
1)砖围墙500/立方米2)空心砖围墙300/立方米

3)土围墙200/立方米4.混凝土地坪70/平方米5.水井880/6.机井1500/7.水池800/立方米8.沼气池610/立方米9.水窖280/立方米10.烤烟房
1)土筑烤烟房5500/2)标准化烤烟房14000/
3)卧式密集烤烟房三台式33000/四台式40000/11.坟墓
1)土坟3000/2)土石支砌坟3500/3)砂浆五面石或砖砌坟4500/

4)单棺碑圈坟6000/5)双棺碑圈坟9000/12.沟渠、水沟
1)混凝土400/立方米2)浆砌石13.大棚
1)钢架大棚2)简易竹(木)棚14.太阳能
1)平板式2)管式15.水管
1)胶管2)一寸钢管3)六分钢管4)四分钢管340/立方米60/平方米20/平方米330/平方米110/10/55/30/20/

农村集体引水、提水、浇灌工程(正常利用),制定具体补偿方案,编制预算经审核后,签定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16.电力设施
19米及以下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200/
29米以上电杆(含横杆、瓷瓶、拉线等)1600/
3)变压器8000/
4)输电线4平方电线4/米;6平方电线6/米;10平方电线10/
5)电表及表箱一套400/三、青苗和零星果木树补偿(一)青苗补偿
1.菜地3000/2.水田大春2000/小春1500/

3.旱地大春1500/小春1000/4.大棚蔬菜3500/5.葡萄园
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郁闭度80%以上的盛产期葡萄园)20000/
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郁闭度50-80%的盛产期葡萄园)15000/
三级(郁闭度50%以下)10000/6.火龙果园
1)管理规范、种植整齐(盛果期)20000/
2)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未挂果)15000/
7.茶园
一级15000/

二级12000/
地面覆盖率50%以下的8000/8.果园
一级15000/二级12000/
遮荫面积50%以下的8000/9.烤烟田烟6000/地烟5000/10.红花2500/11.药材
重楼、黄精、三七、云南白药等药材类连年生可移植植物,按移植进行补助,移植费按3000元每亩核定。
(二)零星果木树补偿
零星果树指非集中连片种植,单位面积达不到果园或林地标准的果木树。
1.一类果树(泡核桃)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的,2000/株为基数,每增1厘米,增加200元。
二级胸径10-20厘米的,以1000/株为基数,每增1厘米,增加100元。
三级胸径6-10厘米的,600/株为基数,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四级胸径3-5厘米60/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0/
属高枝嫁接的,以嫁接口以上起算;亩栽植株数超过15株的部份,依照每株5元给予搬迁费补助。
2.1)二类果树(铁核桃、柑桔、荔枝、桂圆、香橼、桃、李、苹果、杏、柿、石榴、花椒、木瓜等)
一级(挂果在3年以上)400/二级(初挂果)200/三级(将挂果但未挂果)100/四级(移栽1年以上的幼树)20/

2)二类果树
坚果、杨梅、板栗、食用樱桃、芒果、桑果、梨、塔枝、枣树、拐枣、柚子等
挂果3年以上400/初挂果200/将挂果但未挂果100/移栽1年以上的幼树20/3.三类果树(香蕉、芭蕉等)大丛(10株以上)150/中丛(6-9株)100/小丛(3-5株)50/
幼丛(3株以下或新移栽幼树)10/(三)零星树木补偿
零星树木指棕树、竹子、茶树、桉树、松树、樱花树、其它杂树等。
1.棕树

一级(树高米以上已开剥树)60/二级(树高米以上未开剥树或衰老树)40/三级(树高米以下幼树)10/2.茶树
一级(树径10厘米以上)300/二级(树径6-9厘米)150/三级(树径3-5厘米)40/四级(树径3厘米以下)10/3.竹子
大龙竹甜竹20/苦竹10/钓鱼竹5/其它竹子50/4.桉树、松树、杨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60/二级(胸径10-19厘米)20/

三级(胸径6-9厘米)10/四级(胸径3-5厘米)5/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5.樱花树
一级(胸径20厘米以上)150/二级(胸径10-19厘米)100/三级(胸径6-9厘米)80/四级(胸径3-5厘米)60/五级(胸径3厘米以下)20/6.风光绿化树木类
1滇朴、含笑、香樟、凤凰木、桂花(金桂、银桂)菠萝蜜、茶花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600/胸径5-9厘米300/胸径2-4厘米100/胸径2厘米以下20/

2)大青树、榕树等榕树类胸径20厘米及以上400/胸径11-19厘米200/胸径5-10厘米100/胸径5厘米以下20/3)红豆杉
树高2米及以上80/树高1-240/树高1米以下10/(四)其它树木
1.栖树、黑心木、柏枝树、柳树、滇油杉、冬瓜、西南桦、白蜡树等。
胸径20厘米及以上60/胸径10-19厘米20/胸径6-9厘米10/胸径3-5厘米5/

胸径3厘米以下3/2.海枣树
树高3米及以上60/树高1-340/树高1米以下10/3.刺葵
树冠2米及以上60/树冠1-240/树冠1米以下10/4.清香木、石楠等灌木类绿化树胸径20厘米及以上300/胸径10-19厘米150/胸径5-9厘米100/胸径2-4厘米20/胸径2厘米以下5/5.树头菜、香椿等

胸径10厘米及以上100/胸径5-9厘米50/胸径2-4厘米20/胸径2厘米以下10/6.油橄榄
树高米以上30/树高米以下10/
在征迁进程中,如在标准中未明确的零星树木,能够按同类科(属)进行归类补偿。

抄送:县监察委,县审计局。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48日印发

大理至南涧高速公路南涧段征地拆迁

相关推荐